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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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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產業及輸入供試驗、研究、教學用植物檢疫物作業流程圖及說明
2023-08-01

一、作業流程圖(點開看大圖):

生醫產業及輸入供試驗、研究、教學用植物檢疫物作業流程圖

二、作業說明:

(一) 一般植物檢疫物:

以下植物檢疫物可依現行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毋需事先取得輸入許可證,請查閱 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並洽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洽詢檢疫條件後輸入。

1. 已核准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如植株、種球、種子、枝條、切花、切枝、果實、組織培養苗等,可至本署網站查詢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 ) 。

2. 植物栽培介質 (如泥炭苔、泥煤、水苔等,應依「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3. 木材(應依「輸入木材檢疫條件」辦理)。

4. 加工乾燥、乾燥磨粉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請參閱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5. 非屬植物有害生物與非用於防治植物有害生物之微生物菌株或產品(請參閱輸入屬應施檢疫品目(貨品分類號列輸入簽審規定具B01者)之微生物與微生物產品作業說明)。

6. 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查詢檢疫條件或逕洽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

(二) 須事先申請輸入許可之植物檢疫物:

以下自國外輸入須事先申請輸入許可之植物檢疫物,輸入人應於檢疫物輸入我國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審查其使用與隔離管制計畫或其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並進行隔離處所實地勘查,經審核通過並核發輸入許可者始得自國外輸入。相關法規依據、輸入資格及用途限制及線上申請作業可請參閱附表。

1.僅限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用者

(1)來自「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所列甲類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2)植物有害生物(含授粉昆蟲及生物防治體)。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3)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紀錄者 (如植株、種球、種子、枝條、切花、切枝、果實、組織培養苗等,未列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者)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專案」輸入作業說明。)

2. 僅限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以其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用者

植物有害生物(含授粉昆蟲及生物防治體)。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3. 僅限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用者

完成風險評估之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4. 僅限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用者

實驗用黃果蠅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注意事項 

5.未限制輸入人資格及使用用途者

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種類:
輸入具核准輸入紀錄之甘蔗苗、茶苗、食用鳳梨、柑橘、香蕉、龍眼、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桃、杏、李、櫻桃、櫻花等)、番石榴、梨屬、薔薇屬、葡萄屬、木瓜屬及草莓屬等之植株或具有繁殖力之營養體(可至「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輸入。
-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請參閱「屬應實施隔離檢疫植物之種類及輸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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