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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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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一、  為防止國外植物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與蔓延,保護我國農林業之生產安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避免增加農業生產之病蟲害防治成本或造成農產品無法外銷之重大損失,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均應符合「 植物防疫檢疫法」、「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植物檢疫有關法規與規定,因輸入植物檢疫物種類及樣態複雜,就常見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說明如下。
二、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規定,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檢疫作業流程如置底說明。
三、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等,除於輸入前先取得輸入許可外,不得輸入。
四、  輸入植物檢疫物檢疫條件說明:
(一)輸入植物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惟乾燥磨粉或調製完成等公告免繳驗者除外(請參閱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二)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如:活植物全部或部分、種子、種苗、切花、切枝、切葉、球莖、球根、鱗莖、花粉等)及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等,請至「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另說明如下:
1.列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 」上之植物,可依現行檢疫規定辦理輸入。
2.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如未能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內查得檢疫規定,可就近洽詢聯絡窗口,詢問檢疫規定。
3.欲詢問其他具繁殖力檢疫物之輸入檢疫條件,可填寫「 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申請書」洽本署植物檢疫組(聯絡方式如說明七);如後續回復應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申請首次輸入風險評估者,請參閱「申請自某一國家或地區首次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程序」。
4.具核准輸入紀錄之甘蔗苗、茶苗、食用鳳梨、柑橘、香蕉、龍眼、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桃、杏、李、櫻桃、櫻花等)、番石榴、梨屬、薔薇屬、葡萄屬、木瓜屬及草莓屬等之植株或具有繁殖力之營養體(可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為應實施隔離檢疫品項,輸入前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輸入,相關申請作業,請參閱「屬應實施隔離檢疫植物之種類及輸入申請」
(三)輸入栽培介質,應依「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四)輸入木材,應依「輸入木材檢疫條件」辦理。
(六)輸入貨品如使用木質包裝材料承載、包裝、舖墊、支撐或固定貨品,該木質包裝材料須依「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辦理。
(七)輸入乾燥中藥材類(種子類除外)、棉花(不含棉籽)等免辦理檢疫。中心溫度在攝氏-17.8度以下之冷凍植物或植物產品(整粒帶皮之馬鈴薯除外)免施輸入檢疫。
(八)植物檢疫物以旅客攜帶(含托運行李)或郵寄輸入者亦應遵守相關輸入檢疫規定:
1.旅客(含托運行李)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時,應向海關或本署申請檢疫,且鮮果實不得輸入,相關規定請參閱旅客專區
2.以郵寄方式輸入植物檢疫物請參閱「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九)運輸途中,如須經由香港、澳門、新加坡或其他該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發生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辦理。
(十)生產國家或地區與輸出國不同時,應請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分署確認輸入檢疫條件。
五、  輸入申報輸入檢疫作業費用,應依「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辦理,簡述如下,惟實際費用,仍依實際輸入貨物及其檢疫作業情形計收:
(一)檢疫費按輸出檢疫物品離岸價格或輸入檢疫物品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一計收,但輸入檢疫物品為小麥、大麥、玉米、黃豆者,按其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五計收。
(二)派員執行臨場檢疫、檢疫處理、押運、設施或場地審查等檢疫業務,應依規定計收臨場費(每人每次 500 元),於檢疫物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則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臨場費。
(三)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應計收檢疫延長作業費。
(四)輸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經檢疫處理者,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五)輸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 100 元。
六、  輸入植物檢疫檢查及取樣請參閱「輸入植物檢疫檢查及取樣數量表」。
七、  如欲進一步瞭解輸入檢疫規定及申報發證檢疫作業相關流程,請就近洽詢聯絡窗口:
(一)本署基隆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2-24247322
傳真:02-24278120
電子郵件信箱︰klservice@klaphia.gov.tw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88號1樓
(二)本署桃園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3-3982432
傳真:03-3982311
電子郵件信箱︰ty05@tyaphia.gov.tw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三)本署臺中分署(主題專區
電話:04-22853763
傳真:04-22850702
電子郵件信箱︰tcpq@tcaphia.gov.tw
地址︰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動植物防疫檢疫大樓
(四)本署高雄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7-9720510
傳真:07-9726665
電子郵件信箱︰kh-plant@khaphia.gov.tw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
(五)本署植物檢疫組
電話:02-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電子郵件信箱︰dpq@aphia.gov.tw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輸入植物檢疫一般流程
1  是否屬於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1-1  是
1-1-1  已運扺港口或機場
1-1-1-1  銷燬或退運  
1-1-2  禁止輸入
1-2  否
1-2-1  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者
                1-2-1-1  臨場檢疫或書面審核
1-2-1-1-1  合格放行
1-2-1-1-2  發現疫病害蟲
        1-2-1-1-2-1  銷燬或退運
        1-1-1-1-2-2  檢疫處理後放行
1-2-1-1-3  不合格,銷燬或退運
1-2-2  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者(作業流程請參閱2)
1-2-2-1  無特殊檢疫條件者
1-2-2-2  需加註檢疫條件者
1-2-3  應事先向本署申請輸入許可者(作業流程請參閱2)
1-2-3-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紀錄者
1-2-3-2  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
1-2-3-3  其他特定植物檢疫物或特定物品檢疫物
2  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相關文件,向本署轄區分署申報檢疫
2-1  臨場檢疫
2-1-1  合格
2-1-1-1  放行
2-1-2  發現疫病害蟲
2-1-2-1  銷燬或退運
2-1-2-2  檢疫處理
2-1-2-2-1  放行
2-1-3  不合格
2-1-3-1  銷燬或退運
2-1-4  至隔離處所或隔離圃場隔離檢疫
2-1-4-1  合格
2-1-4-1-1  放行
2-1-4-2  不合格
2-1-4-2-1  銷燬
2-2  書面審核
2-2-1  合格
2-2-1-1  放行
2-2-2  不合格
2-2-2-1  銷燬或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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