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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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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專案」輸入作業說明(112.08.01更新)

一、前言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評估相關資料,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輸入。植株、種球、種子、枝條、切花、切枝、果實、組織培養苗等,如於本署「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核准輸入者,得依現行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毋需事先取得輸入許可。

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如欲輸入「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用,可依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及第 8 條規定,檢附所需文件、資料,向本署申請核准並取得輸入許可後,依規定辦理輸入。使用期間須接受本署轄區分署之監督與有害生物取樣監測,使用完畢後應辦理退運或銷毀或俟完成風險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之虞始得解除管制。

如未能確定欲輸入品項是否需提出申請者,請提供欲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包含完整學名)、植物部位、輸出國、輸入使用目的簡述( 100 字內)及所屬單位,洽本署植物檢疫組(電話:02-23431406、dpq@aphia.gov.tw)查詢。

二、申請程序與相關申請表單

(一)可至本署「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項下提出申請(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請參考說明三 ),由本署及轄區分署審查其使用與隔離管制計畫及檢附之文件、資料,並進行隔離處所實地勘查通過及核發輸入同意函者,始得自國外輸入。需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1. 依「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3條提供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或填寫「首次輸入植物種子(苗)申請問卷」。
  2.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數量、來源及基本資料。
  3. 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或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計畫、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限。有使用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檢疫物(以下簡稱衍生物)者,應於計畫中敘明。
  4. 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及避免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5. 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6. 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輸入時,請檢附輸入同意函向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經檢疫及加封後,始得提領。運抵隔離處所後,須經本署轄區分署派員核對及監督下始得開啟使用。

(三)輸入同意函自核發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有效。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限,最長以 5 年為限;但供依法寄存用途者,最長以 30 年為限。

(四)核准使用期間之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檢查及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間屆滿之處理方式,請詳「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8 至第 10 條規定。

三、「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專案輸入」帳號申請:
依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用,系統之帳號須由具符合前揭資格者向本署申請。具符合前揭資格者,請至前揭系統,點選「廠商帳號申請」填寫資料、勾選申請開通「未完成首次輸入風險評估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後並列印及彙整單位內之申請資料後,函送本署辦理帳號開通事宜。

四、「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提供以下功能:

(一)輸入申請、使用期限展延申請、變更隔離管制計畫申請、申請案件進度查詢、使用管理紀錄上傳。

(二)查核所見缺失之改善期限、輸入同意函有效期限、案件使用期限等相關期限屆期之提註功能。

(三)核准輸入後使用、隔離管制計畫等核准內容之變更功能尚待開發中,請以公文(紙本或電子交換)函送本署申請。

相關法規與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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