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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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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相關程序(112.08.01更新)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相關程序

一、特定物品檢疫物說明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以下檢疫物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申請輸入供特定用途使用。如未能確定欲輸入品項是否為需提出申請者,請提供欲輸入之特定物品檢疫物(包含完整學名)、輸入使用目的簡述( 100 字內)及所屬單位,洽本署植物檢疫組(電話: 02-23431406、 dpq@aphia.gov.tw)查詢。

(一)植物有害生物或生物防治體(含未完成風險評估之授粉昆蟲及生物防治體),輸入僅限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或以其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用。

(二)完成風險評估之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三)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僅限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用。

(四)實驗用黃果蠅,輸入僅限供實驗、研究用。

二、申請程序與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可至本署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項下提出申請(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請參考說明三),由本署及轄區分署審查其使用與隔離管制計畫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並進行隔離處所實地勘查通過及核發輸入許可者,始得自國外輸入。需檢附之文件、資料請參閱「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2 條至第 6 條規定。

(二)依「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3 條規定,輸入時,請檢附輸入許可向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其國內運輸及運抵隔離處所、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附表

(三)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規定如下,請詳「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9 條規定。

(四)核准使用期間之分讓(含再分讓)、檢查及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間屆滿之處理方式、相關報告或著作等規定事項,請詳「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1 條至 16 條規定。

(五)違反「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有關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帳號申請: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指定用途用,系統之帳號須由具符合前揭資格者向本署申請。具符合前揭資格者,請至該系統,點選「廠商帳號申請」填寫資料、勾選申請開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後列印及彙整單位內之申請資料後,函送本署辦理帳號開通事宜。

四、「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系統提供以下功能:

(一)輸入申請、使用期限展延申請、使用期間分讓(含再分讓)申請、申請案件進度查詢、使用管理紀錄上傳。

(二)查核所見缺失之改善期限、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案件使用期限等相關期限屆期之提註功能。

(三)核准輸入後使用、隔離管制計畫等核准內容之變更等功能尚待開發中,請輸入人或使用人以公文(紙本或電子交換)函送本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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