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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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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相關程序(112.08.01更新)

一、特定植物檢疫物說明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規定,來自「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所列甲類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用。如未能確定欲輸入品項是否為需提出申請者,請提供欲輸入之檢疫物(包含完整學名)、輸入使用目的簡述(100字內)及所屬單位,洽本署植物檢疫組(電話:02-23431406、dpq@aphia.gov.tw)查詢。

 

二、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

(一)請至本署「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項下提出申請(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請參考說明三),由本署及轄區分署審查其使用與隔離管制計畫及需檢附之文件、資料,並進行隔離處所實地勘查通過及核發輸入許可者,始得自國外輸入。需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1. 擬輸入之特定植物檢疫物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及其有害生物疫情資料。
  2. 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定有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植物檢疫物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檢疫物(以下簡稱衍生物),應於計畫中敘明。
  3. 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及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4. 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輸入時,請檢附輸入許可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經檢疫及加封後,始得提領。運抵隔離處所後,須經本署轄區分署派員核對及監督下始得開啟使用。

(三)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有效。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最長以 5 年為限。但供依法寄存用途者,最長以 30 年為限。

(四)核准使用期間之分讓(含再分讓)、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檢查及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間屆滿之處理方式、相關報告或著作規定事項,請詳「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6 條至 11 條規定。

(五)違反「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有關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帳號申請: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許可」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系統之帳號須由具符合前揭資格者向本署申請。具符合前揭資格者,請至該系統,點選「廠商帳號申請」填寫資料、勾選申請開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後列印及彙整單位內之申請資料後,函送本署辦理帳號開通事宜。

四、「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系統提供以下功能:

(一)輸入申請、使用期限展延申請、使用期間分讓(含再分讓)申請、申請案件進度查詢、使用管理紀錄上傳。

(二)查核所見缺失之改善期限、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案件使用期限等相關期限屆期之提註功能。

(三)核准輸入後使用、隔離管制計畫等核准內容之變更等功能尚待開發中,請輸入人或使用人以公文(紙本或電子交換)函送本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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