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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法規命令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指定鴕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指定蟹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指定鵪鶉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 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一日止,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禁止輸送豬隻及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114年10月26日停止適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114年10月22日停止適用) 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及廚餘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禁止期間自11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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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指定鴕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指定蟹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指定鵪鶉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 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一日止,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禁止輸送豬隻及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114年10月26日停止適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114年10月22日停止適用) 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及廚餘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禁止期間自11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馬祖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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