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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輸出植物檢疫
旅客攜帶國產米赴日本檢疫規定及注意事項 臺灣植物產品可輸銷至新南向國家之品項彙整表 臺灣荔枝輸紐西蘭檢疫條件 臺灣產文心蘭切花輸紐西蘭出口計畫(107.11.29訂定) 令釋: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為申請輸出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檢疫應檢附之文件(110.07.07) 我國主要鳳梨外銷國家及檢疫規定(113.04.18) 臺灣產棗鮮果實輸韓國檢疫條件(108.11訂定) 輸出植物檢疫一般規定 臺灣產棗輸日本檢疫條件(105.12.28) 越南核准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銷清單(104.5.27) 加拿大栽培介質植物之認可程序與輸入規定(95.2.27) 臺灣產荔枝鮮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檢疫條件 臺灣產木瓜鮮果實輸往韓國輸入檢疫條件 中、英文 令釋: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109.10.30) 臺灣鮮食葡萄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104.06.12) 外銷芒果、荔枝、鳳梨及鳳梨釋迦鮮果實有害生物選別手冊 臺灣輸往中國大陸羅漢松植株檢疫工作計畫(100.11.16訂定) 臺灣稻米輸往大陸植物檢疫管理規範(101.7訂定) 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100.12.19) 輸往韓國栽培介質及附帶栽培介質植物規定 (105.11.22更新) 臺灣輸紐西蘭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工作計畫(105.11.22更新) 臺灣輸往澳大利亞蝴蝶蘭苗工作計畫(114.08.13更新) 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輸銷美國之檢疫規定與措施(107.08.17更新) 輸往巴西蝴蝶蘭植株及組織培養苗檢疫條件(107.06.01更新) 輸往南韓之組織培養苗之檢疫條件(104.10.23更新) 國產鮮果實外銷檢疫處理條件(114.09.26更新) 對外貿易植物檢疫資料查詢系統 (可查詢各國之植物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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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輸銷美國之檢疫規定與措施(107.08.17更新)

※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應依美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簽署「臺灣輸美附帶栽培介質植物工作計畫」辦理。

※溫室驗證流程:

  • 欲加入工作計畫之生產者,需申請溫室驗證。驗證前,溫室需淨空,不得有任何植株、植物殘渣、土壤、雜草及植物有害生物。
  • 驗證項目包括:地面、溫室防蟲設施(溫室出入口、通氣口及對外孔洞均應以孔徑不超過0.6mm的防蟲網包覆,植床支架須能有效防止軟體動物攀爬)、工作室、包裝及介質貯存場所等。

※檢疫流程:

1.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栽培期間,生產者需建立工作日誌及移出移入紀錄表,並維持溫室環境清潔,及防治有害生物之發生。

2.檢疫單位所進行之輔導及檢查:

  • 定期檢查及輔導:檢查溫室設施之完整性,包裝、貯存場所及溫室內有害生物發生狀況,並提供有害生物之鑑定服務,提供生產者採行藥劑防治之參考。
  • 移入溫室之蘭苗必須為經健康良好之裸根植株、組織培養苗、種子或孢子,並可回溯其母株來源,並種植於符合該工作計畫之合格溫室內栽培4個月以上,方可以附帶栽培介質形式輸入。
  • 輸出檢疫作業:由檢疫單位執行輸出檢疫。取樣進行美國關切之有害生物進行檢查。如確認輸出植物健康良好,即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該批貨物符合工作計畫要求,並載明合格生產者編號,供輸出者於美國申報輸入檢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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