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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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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注意事項(112.04.25更新)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注意事項

一、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應依據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辦理,其中輸入實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 )應依本署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作業要點」辦理,向本署申請許可。

二、輸入實驗、研究用黃果蠅 (Drosophila melanogaster )之 申請程序

( 一 ) 可至本署「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 「 實驗研究用黃果蠅輸入許可 」項下提出申請 ( 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請參考第 ( 二 ) 款 ) ,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核發當年度果蠅之同意函及輸入許可證,始得憑許可證自國外輸入。

( 二 ) 「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 「 實驗研究用黃果蠅輸入許可 」帳號申請: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 實驗研究用黃果蠅輸入許可 」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之用,爰旨揭系統之帳號須由具符合前揭資格者向本署申請。具符合前揭資格者,請至該系統,點選「廠商帳號申請」填寫並列印及彙整單位內之申請資料後,函送本署辦理帳號開通事宜。

( 三 ) 「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 「 實驗研究用黃果蠅輸入許可 」提供以下功能:

1. 黃果蠅輸入申請、分讓申請、申請案件進度查詢。

2. 本署轄區分署查核所見應改善缺失之改善期限、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分讓許可有效期限等相關期限屆期之提註功能。

3. 使用紀錄登錄與上傳。

( 四 ) 果蠅自國外輸入時,請檢附輸入許可證逕向輸入港埠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並由輸入人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辦理後續隔離期間及銷燬作業之督導,未經會同檢疫人員檢疫前,不得自行拆封使用。該批果蠅若以郵包寄送方式輸入時,其收受者應請填列輸入人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並請向該檢疫站申報檢疫後提領。

( 五 )自其他本署核可使用果蠅之實驗室接收果蠅時,分讓人應憑本署發給之分讓許可函向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請,會同檢疫人員核對數量及加封,並由接收人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辦理後續隔離試驗及銷燬作業之督導,未經會同檢疫人員檢疫前,不得自行拆封使用。

三、輸入其他種果蠅(非黃果蠅)之申請程序

輸入黃果蠅以外之果蠅,請依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相關程序,至本署「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 「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許可」項下提出申請 ( 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 ) 。詳見本署「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本署網站 首頁 / 輸出入檢疫 / 植物輸出入檢疫 / 輸入植物檢疫 /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作業說明 )。

四、違反「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有關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署聯絡窗口

• 植物檢疫組 劉宇真  技士

• 電話: 02-33432077

• 電子郵件: dpq@aphia.gov.tw

相關法規與參考表單 ( 表單僅供參考,相關申請請至  「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  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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