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圖:

二、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核發方式 <附件.PDF>
三、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應檢附文件
1. 出口報單、輸出貨品商業發票或清單或包裝明細表。
2. 其他相關文件:
(1) 依輸入國檢疫條件的要求及各類動物產品的特性,檢附相關文件,例如:原出口國檢疫證明書、原料核銷明細表(如輸日加熱處理偶蹄肉類等)、成分原料分析表(飼料產品)、加工處理流程圖(各類動物產品)、動物防疫單位出具無特定疾病之證明、屠宰衛生檢查明細日報表(肉品) … 等。
(2) 輸出保育類動物,應檢附農業部同意函影本及國貿局 CITIS 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之證明。
(二)活動物輸出檢疫:
1. 小動物(犬、貓另依「犬貓輸出檢疫作業流程」辦理)輸出檢疫於本分署動物健康科動物檢疫室或各外站進行,申請者須檢附護照或身分證影本、相關單位出具之免疫注射證明等文件。經實際檢查動物健康狀況良好,且核對相關文件,皆符合規定者,則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2. 輸出農業部指定種畜禽及種原需依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辦理。
3. 輸出觀賞鳥請依「輸出觀賞鳥類檢疫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4. 輸出水生動物請依「輸出水生動物檢疫專區」辦理。
(三)若動物及動物產品需要做特定疫病之檢測者:可協助聯繫相關單位辦理檢驗,於臨場採樣後,須於採樣袋上加封封條,且註明採樣者姓名、時間、地點、申請書號碼後寄送至本署認可動物疫病檢測機關。俟檢測報告確認後,加註檢測結果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上。
(四)輸出冷凍(藏)食用肉類、一般含肉加工品、水產品請參照各該項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