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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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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本分署為防治及處理員工性騷擾事件,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規定,訂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公開揭示聲明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被害人可依
      法提起刑事告訴,行為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
      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本分署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四、發現或知悉性騷擾事件,本分署申訴管道:
       (一)專用傳真:07-9720661

       (二)專用信箱:khhr@khaphia.gov.tw

       (三)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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