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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行為之賄賂罪
2011-05-19

 

一、案情概述

甲係○○關稅局○○分局驗貨關員,職司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五年一月間,奉派查驗A貿易有限公司委由B報關行向該分局投單申驗之進口布料一批時,竟以來貨布料未具有產地標誌為由,刁難陪同驗貨之B報關行現場職員乙,使來貨難以順利通關,乙無奈遂前往該分局辦公室,向甲表示要簽領上揭布料樣品,甲即以手比出三支手指頭,很小聲地說︰「三角」,要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乙即取出三千元,並將鈔票號碼抄下後依甲囑付置於樣品袋內,交付予甲。同日下午,乙前往調查機關檢舉甲涉嫌貪污,經調查機關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後,在甲身上搜得前開乙所交付之三千元。

全案經移送檢方後,以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下同)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提起公訴;院方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則依同條項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決,經高等法院更一審,改以甲所為係觸犯同樣項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判處甲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禠奪公權參年,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駁回後定讞。

二、研析

甲為○○關稅局○○分局驗貨關員,係經國家考試及格之高級知識分子,本有美好光明之前途可期,奈何為貪圖三千元之蠅頭小利,致觸犯法網並身陷囹圄,除斷送個人未來美好前程外,家人亦因其之不法行為,致生活蒙上陰影,同受其害,不禁令人感到唏噓。古語有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誠屬執法之公務人員必須時刻自我愓厲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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