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某君係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該縣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八十二年間某實業公司因環保單位稽查廢水排放不合格,縣府環保局限期改善,該公務員明知遭查獲之公司未能有效改善廢水排放問題,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符合規定,竟為圖私人之不正利益,單獨至該公司外圍水溝採樣送驗,經判合格,使某實業公司免除每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並連續三次接受招待至地下酒家尋歡作樂,每次消費約一萬元。案經更(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確定。
二、研析
一般公務員對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賄賂」均甚瞭解,惟對於「不正利益」則有許多誤解。 依法院之見解,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如招待飲食、嫖妓、跳舞、介紹職業、設立債權、免除債務及其他一切不正之報酬等,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此法條雖為所有公務員瞭解,但仍有少數不肖公務員視若無睹,對於承辦之業務接受廠商宴飲招待,而遭法律制裁;本則縣政府環保局技佐案例,可供意圖僥倖之公務員知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