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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稽查員接受不當飲宴被判貪污
2011-05-19

 

一、案情概述

某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七十四年至八十二年間某實業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格被告發處分八次並通知限期改善四次,渠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準,致獲合格,使該公司獲致數次免予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之不法利益,因此獲得廠商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並連續數次接受廠商招待至高雄市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三萬元之不正利益。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法第六十五條,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益判處該公務員有期徒刑二年,遞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同案被告人實業公司總經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二、研析

本案之所以發生,乃因公務員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不起誘惑,經常接受廠商風月場所飲宴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自律自重,嚴禁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餽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本分局同仁謹慎警惕,以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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