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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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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

一、問:選購動物用藥品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1.注意藥品容器或包裝盒上是否貼有中文標籤並附有說明書。
2.注意標籤及說明書上有無登載「動物用」及政府核准登記之許可證字號。
國產藥品:動物藥製字第XXXX號
輸入藥品:動物藥入字第XXXX號
3.注意藥品之保存期限,避免買到已超過有效期間之藥品。
4.注意標籤是否有標載製造工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地址,以確認其來源。
5.注意藥品是否有變質、沈澱或污染之情形。
6.注意藥品標籤上是否清楚標明其成分含量、效能、用法用量及有效日期、停藥期等事項。
7.選購生物藥品(疫苗)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合格封緘,並注意是否於冷藏狀態下保存及輸
送。

二、問:為防範畜禽水產品殘留藥物,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1.請勿購買來歷不明、標示不清或不合法之動物用藥品。
2.請依照藥品標籤或說明書上所載之用法、用量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正確用藥。
3.對於標有停藥期之藥品,於使用後應確實遵守停藥期間,再將畜禽水產及其產品出售供宰
及食用。
4.請勿輕信廣告,錯誤用藥造成損失,發現不法藥品,應勇於向農政主管機關檢舉。
5.請勿將有病或病癒不久之畜禽出售供宰。
6.請勿購買動物用原料藥並將其直接添加於飼料或飲水中使用。

三、問:使用非法、品質不良或不當使用動物用藥品,會有什麼危害?
答:
1.不當使用動物用藥品,易導致病原細菌產生抗藥性或造成藥物殘留,危害國民健康。
2.無法發揮預期的療效,延誤治療疾病的時機,嚴重者甚至造成中毒死亡等損失。

四、問: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動物用藥品時,必需遵守哪些規定?
答:
1.含藥物飼料添加物限供依法登記之飼料廠及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依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
戶使用,於使用時應設置簿冊詳載使用情形,並保存三年備查。
2.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確實遵照「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規定使用。
3.不得以來歷不明或未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來防治動物疾病。
4.不得以動物用或人用原料藥來防治動物疾病。
5.對經使用動物用藥品之家畜禽、水產類、乳及蛋等,應俟該等藥品所載之停藥期間屆滿
後,始得出售供宰、加工或食用。

五、問:造成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之可能原因為何?
答:
1.未依動物用藥品標示(標籤及說明書)之內容正確安全的使用。
2.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未確實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規定合理使用含藥物
飼料添加物。
3.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購用動物用原料藥,並任意添加於飼料或飲水中使用。
4.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標有停藥期之動物用藥品,未確實遵守該停藥期,即將投藥後之
畜禽水產類及乳蛋品等出售供宰、加工或食用。
5.將生病中或病癒不久之禽畜水產類出售供宰。
6.畜禽經投藥或注射治療後,未作隔離處理連同其他健康的畜禽一起出售。
7.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購用品質不良、來歷不明及不合法之動物用藥品。

六、問:什麼叫做停藥期?應如何遵守停藥期?
答:
1.動物及其產品於屠宰或供人食用之前應停止投藥,以確保肉、乳及蛋中藥物殘留量符合法
定之標準,而應該停止投藥之期間稱為停藥期。
2.動物用藥品其標籤或說明書上均標載有停藥期;如該藥品之停藥期標示三天,即表示動物於
投藥後之隔天算起,三天內不得屠宰,且經投藥後之乳牛或蛋雞在三天內所生產之牛乳或
雞蛋,不得供人食用或必需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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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理。
( 只須向海關出示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即可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話:
林森辦公室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6 號
02-2395-9825

昆陽辦公室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 號
02-2785-0513)
網址:http://www.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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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請參考獸醫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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