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詞彙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熱門關鍵字:
關於本署
代理署長簡介
署徽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及介紹
業務介紹
願景及目標
交通資訊
服務電話
重大政策
行政院重大政策
農業部重大政策
防檢署重大政策
行政院政策廣告
主要業務
動物檢疫
動物檢疫一般規定
動物輸出檢疫
動物輸入檢疫
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
非屬輸入國應施動植物檢疫品目停止核發輸出檢疫證明書措施專區
動物防疫
動物防疫網站
動物傳染病介紹
動物防疫資訊
植物檢疫
輸入植物檢疫
輸出植物檢疫
木質包裝材檢疫作業
檢疫犬介紹
非屬輸入國應施動植物檢疫品目停止核發輸出檢疫證明書措施專區
植物防疫
植物防疫資訊
植物疫病蟲害介紹
病蟲害診斷鑑定
疫情資訊
疫區公告
國內疫情
國外疫情
動物用藥與農藥
動藥相關資訊
農藥相關資訊
肉品檢查
屠宰場管理
屠宰衛生檢查
查核管理
屠宰業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案件
屠宰衛生-統計資訊
屠宰場HACCP專區
資訊與服務
線上申辦
動植物檢疫業者網路申報系統(檢疫雲單一窗口服務平台)
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重申輸入犬貓之日期如為星期例假日、應放假紀念日或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年節),將無法派員辦理押運及點接,請避免於上開時間輸入犬貓)
農藥登記管理系統
動藥管理e網通整合平台
輸入鳥類廄舍訂位系統
智慧植物檢疫專家系統(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郵寄輸入許可申請及木質包裝材委外處理廠商認可申請)
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
下載專區
表單下載
公文附件下載
出版品與文宣
業務統計
季刊
年報
電子書
文宣資料
出版品目錄
法規資訊
動物防檢疫法規
植物防檢疫法規
肉品檢查法規
行政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其它法規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部法制作業流程及範例
網網相連
國外網站
國內網站
農業部所屬機關網站
本署業務網站
食安五環專區
食農教育教學資源平臺
本署各分署特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新制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預決算
研究報告
會計報告
計畫評核
補捐助資訊
遊說資訊專區
個資保護專區
內部控制聲明書
施政計畫與績效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政策宣導執行情形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合約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檔案應用專區
計畫研提專區
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
計畫經費處理手冊
計畫補助基準
廉政資訊
簡介
廉政法治教育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務倫理、便民與圖利問題
政風檢舉電話及信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企業服務廉政平台專區
宣導專區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
最新資訊
訊息公告
新聞發佈
時事澄清
其他機關訊息
公文布告
人事異動
徵才資訊
技術移轉公告
影音專區
活動訊息
活動照片
主題專區
輸入檢疫專區
輸出檢疫專區
入境旅客專區(出國必看不買清單)
犬貓輸出入專區
動植物疫情現況
獸醫師專區
M痘(Mpox)專區
屠宰場HACCP專區
化學農藥風險十年減半專區
網購宣導專區
種苗(子)驗證專區
兩岸防檢疫專區
常見問答集
國際事務專區
科技研發專區
紅火蟻專區
農地疣胸琉璃蟻管理專區
認識農藥專區
作物有害生物抗藥性專區
狂犬病專區
抗藥性主題專區
所屬機關
基隆分署
桃園分署
臺中分署
高雄分署
便民服務
署長信箱
與署長有約
性別平等
常見問答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勞務承攬派駐勞工申訴機制
防疫速報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秋行軍蟲專區
禽流感專區
:::
輸入活動物檢疫程序
邊境隔離檢疫動物傳染病檢驗陽性之後續處置流程
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要點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中英文版)
輸入單蹄類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偶蹄類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申請輸入牛隻之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審查要點
輸入其他哺乳動物(含靈長目)/ 野生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兔形目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輸入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輸入供試驗及疫苗製造用受精蛋之風險管控強化措施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禽鳥及受精蛋途經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採取風險管控措施及申請核准作業要點
雛禽及受精蛋指定設施管理作業要點
民營輸入鳥類隔離檢疫場所登記審核及管理要點
輸入水產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出入水生動物專區
輸入精液、胚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
首頁
>
主要業務
>
動物檢疫
>
動物輸入檢疫
>
輸入動物檢疫
>
輸入活動物檢疫程序
>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展開選單
邊境隔離檢疫動物傳染病檢驗陽性之後續處置流程
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要點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中英文版)
輸入單蹄類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偶蹄類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申請輸入牛隻之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審查要點
輸入其他哺乳動物(含靈長目)/ 野生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兔形目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輸入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輸入供試驗及疫苗製造用受精蛋之風險管控強化措施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禽鳥及受精蛋途經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採取風險管控措施及申請核准作業要點
雛禽及受精蛋指定設施管理作業要點
民營輸入鳥類隔離檢疫場所登記審核及管理要點
輸入水產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出入水生動物專區
輸入精液、胚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輸入禽鳥、雛禽鳥及受精蛋應符合
禽鳥輸入檢疫條件
、
自美國輸入禽鳥檢疫條件
、
雛禽鳥及受精蛋輸入檢疫條件
或
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檢疫條件
。
請於預定輸入 4 週前,向本署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暨指定隔離函。本署將於確認資料齊全且正確後 7 個工作日內,依據前述檢疫條件,回函申請者。
申請輸入水禽、陸禽者:請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細資訊請參閱申請書)寄送
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 號 9 樓)
或傳真本
署
(傳真號碼
02-2332-2200
)。
申請輸入鳥類(水禽、陸禽以外鳥綱動物,例如鴿、鸚鵡、鷹及其他飛鳥等)者:請至本
署
線上申辦專區之
「輸入鳥類廄舍訂位系統」
辦理線上申請,或填寫申請書再併同相關文件(詳細資訊請參閱申請書)傳真
桃園分署觀音檢疫站
(傳真號碼
03-483-0536
)。
輸入前請確認該批動物符合前述檢疫條件及本署核發之輸入檢疫條件暨指定隔離函,並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申請簽發動物檢疫證明書(請申請人務必確認輸出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內容符合前述規定)。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輸入地本署轄區分署(基隆、桃園、臺中、高雄)港口、機場申報檢疫。
於入境港口、機場臨檢合格者,應依據檢疫人員指示將動物運送至指定隔離檢疫場所進行隔離留檢。
隔離留檢期間申請人應派員駐場照顧該批動物,並依檢疫人員指示辦理檢疫相關事宜。
隔離留檢時間以 10 日(種蛋則隔離至孵化後 10 日)為原則,惟必要時檢疫人員將予以延長隔離(例如動物健康狀況不佳須延長觀察期限或等待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確定輸入檢疫合格(本署檢疫人員將於隔離留檢期滿,確認該批動物符合檢疫相關規定後,判定輸入檢疫合格)後,申請人可向關務署申請完成通關相關程序並領回該批動物。
112.08.01更新
相關檔案下載
鳥類輸入檢疫條件及指定隔離函-申請書
鳥類輸入檢疫條件及指定隔離函-申請書(pdf)
檔案大小:0.12MB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