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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一、流程圖:
二、作業說明:
(一)業者申報檢疫
申報輸出檢疫物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分署暨所屬檢疫站申報檢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報檢疫時,應先辦妥委託事宜。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下列方式向本分署暨所屬檢疫站申報檢疫:
1. 臨櫃申報
2. 傳真申報
3. 網際網路申報:可透過檢疫雲單一窗口服務平台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申報。
(二)由受理申報單位之動(植)物檢疫人員先行審核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書資料填寫錯誤或證明文件不齊全,則需退還申請人補正(齊)。本分署受理櫃檯將審核後之申請書資料,登錄至『檢疫雲系統』中,並由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書(證書)號碼。
(三)由受理單位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傳真至實際執行檢疫之單位(受託單位),請其就近派員至貨物存放地點執行檢疫,經臨場檢疫,如發現貨品與申請書資料不符時(例如數量或重量不符時),應由申請人至受理申報單位辦理申請書資料變更,並由受理單位至『檢疫雲系統』中更正資料存檔,受託單位無權限進行資料變更。
(四)檢疫結果之處理
輸出案件經檢疫判定不合格時,由受理單位註銷該案件或核發不合格通知書。判定合格時,可依申請人之需求,由下列單位核發檢疫證明書:
(1)受理單位核發,並由受理單位之檢疫人員簽署。
(2)受託單位核發,並由受託單位之檢疫人員簽署。
(五)受理單位接獲受託單位寄回之檢疫結果紀錄正本後,進行結果登錄及案件歸檔。
相關檔案下載
跨區申報檢疫發證作業流程 - 11208
跨區申報檢疫發證作業流程 - 11208(pdf)
檔案大小:0.3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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