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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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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回國)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作業流程
2011-05-16

一、流程圖:

二、作業說明:
旅客申報隨身植物及其產品,符合我國規定且未發現罹染疫病蟲害者,予以合格放行。檢疫物經臨場檢疫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則予以存關退運或銷燬處理。
 
三、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 旅客申報檢疫時,需攜帶檢疫物、護照、旅客入境申報單及輸出國政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正本等文件,向本分署轄區港站入境動植物檢疫櫃檯申報檢疫。
(二) 符合限額規定之檢疫物檢疫,免收檢疫費、臨場檢疫之臨場費、延長作業費及檢疫標識工本費;輸入植物檢疫申報案應收取鍵輸費。(「旅客檢疫費用表」如檔案)
(三) 輸入植物或其產品相關檢疫條件
 1. 禁止輸入項目:
   (1) 鮮果實(水果):依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自87年10月1日起禁止旅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執行。
   (2) 土壤及附有土壤之植物。
   (3) 來自危險病害疫區的寄主植物或其產品。
   (4) 經危險病蟲害疫區轉運的植物。
   (5) 產地不明植物。
   (6) 有害生物。
 2. 有條件輸入項目:
 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相關檢疫條件。
 3. 隔離檢疫:
 若干種類之植物或苗木須事先申請取得輸入同意函後才可以攜入,輸入後復在指定隔離苗圃實施隔離栽植檢疫。
(四) 旅客欲輸入植物產品前,請事先上網或電洽本署或各分署查詢相關檢疫條件,以免因檢疫物品不合格而遭致自身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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