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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假消費•真刷卡」之省思探討
2011-05-16

政 風 案 例

國民旅遊卡「假消費•真刷卡」之省思探討
 
政府為了推動「觀光客倍增」的既定政策,提振觀光旅遊產業發展,同時落實強制休假制度,以期紓解公務員身心,提升行政效率,將行之多年的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辦法,改成國民旅遊卡制度,並自去(九十二)年元旦開始,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公開招標,委由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萬通商業銀行等銀行,針對全國公務員發行「國民旅遊卡」,並在全國各地之旅行業、旅宿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農特產品手工藝品、遊樂區博物館、加油站等行業簽立一萬七千餘家特約商店供公務員進行消費,該制度係由公務員持國民旅遊卡消費,並利用「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來請領休假補助,此種將休假現金補助轉變成為指定用途並附加限制的方式,用意在於鼓勵公務員休假旅遊,落實強制休假補助的規定,提昇行政效率,同時藉以刺激國內旅遊消費,帶動觀光產業發展,創造地區就業機會,以休假補助作為產業發展政策工具的做法,其立意甚佳。
惟有某地區之旅行社,自九十二年六月起以「真刷卡假旅遊」方式,對外招攬生意,公開表示可以幫公務員「假消費•真刷卡」以詐領旅遊補助金,只要到該旅行社刷卡,或填寫刷卡傳真單,並填具身分基本資料,進行假消費,由旅行社偽造不實之旅遊行程及紀綠,提供消費收據供公務員向服務之機關申請九十二年度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自五千餘元到一萬六千元不等),而該等不實之消費則由旅行社抽佣一成,刷卡的公務員則可以當場拿到九成現金,來支付刷卡之費用,如依規定,只要消費八成(一萬二千八百元)即可領到旅遊補助金一萬六千元,因此至該旅行社刷卡的公務員,通常刷卡一萬三千元,再依刷卡簽帳單向服務機關報領一萬六千元,而旅行社則抽取一千三百元佣金。
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先後接獲檢舉上述不法情形,遂報局立案進行偵辦,經向交通部觀光局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調閱該旅行社申報之國民旅遊卡消費申報資料,並依檢舉資料初步過濾,發現涉案公務員竟達一千六百人,而其所涵蓋之機關達三百餘個,犯罪金額達新臺幣二千餘萬元,於是依法報請地檢署進行偵辦,承辦檢察官以犯罪者皆係公務員,原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務」立案偵辦,但後因審酌該等公務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行為尚難構成「利用職務之機會」之構成要件,而認為公務員以詐術、偽造文書等方法,使公務機關交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致生損害於公眾為由,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及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等罪進行偵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向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對上開旅行社進行搜索及傳喚其相關業務負責人,由於該案牽涉人員及機關廣泛,造成社會相當大之震撼。
地檢署為使案件能順利進行,乃決定要求各機關政風室對該等機關涉案之人員勸說,並安排至調查局全國之各外勤處站製作自白筆錄,並於今年二月間對首批進行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的八十餘名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為不起訴處分,以示自白從輕處分,來鼓勵公務員積極對犯罪行為進行自白,經歷時近二個月動員各外勤處站製作涉案公務員犯罪自白筆錄,約有一千五百份之多,經筆錄顯示均坦承有上述詐欺及偽造文書之行為,地檢署乃於九十三年三月底再次傳喚該旅行社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並由法務部調查局將所調查之犯罪事實移送地檢署偵辦。
鼓勵公務員旅遊,原是政府美意,但發展成集體詐欺事件,除了是制度設計欠佳所致外,公務員的僥倖不法心態才是最大的主因。雖然「非假日、異地、隔夜、特約店消費」等規定,使得公務員休假旅遊動機降低,但該等規定均有其考量之理由,例如「非假日」消費,就是希望錯開假日尖峰期間,一方面可以提升尖峰期間一般觀光客的消費品質,一方面又可為離峰時帶來客源,節省消費支出,但前述公務員卻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九十二年五月及八月間取消購買金飾、電器之不當消費管道後,轉而透過旅行社進行「假旅遊、真領錢」之犯罪行為。該等弊案涉及詐欺情事若以個案來說,國民旅遊卡的假刷卡,充其量換得一萬多元現金,犯罪金額不大,然而,就為這區區的金錢誘因,卻足以讓公務人員忘掉自己是公權力身分,造成空前規模之公務員集體詐欺事件,其中有以下幾個共同的原因:
一、是因為金額不大,使相關人員心防鬆懈,不覺得那與貪瀆或詐欺         有關。
二、是因為不法旅行社規避法令公開招攬參加,又因該等假消費不需要複雜的操作程序,讓人覺得只是舉手之勞,「不像在犯罪」,而誤入陷阱。
三、是因為身旁有許多同事參與,集體行動讓人們產生不切實際的「安全感」,即犯罪的責任分攤減到最少,甚至有如果不跟進就是傻瓜的感覺,所以一窩蜂跟進共同犯罪。
四、是因為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是發放給每個公務員的定額休假補助,在制度變更後,性質上從「補助款」變為「申報款」,許多公務員在心理上還殘留著這是「我們的錢」的想法,因此即使沒有旅遊消費,也覺得用其他手段把這些錢拿回來並沒有犯錯感,此亦造成諸多公務員守法感喪失之原因。
本案例對諸多公務員所造成的形象及實質負面衝擊不言可喻,對偵查之司法機關所耗費之人力經費更是可觀,顯示我國公務員對法律內容之了解程度顯然不足,對法律遵守之信念仍有待加強,否則身為國家公務人員都如此枉法,又如何期待廣大的民眾能知法守法呢?本案值得全國公務人員深思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否則誤入法網,恐身敗名裂且影響政府形象至鉅。
資料來源:廖哲儀,〈「假消費,真刷卡」有關係〉,《清流月刊》
※  附記:
現行人事行政局對公務員涉及假消費非法領取休假補助費案相關行政責任於93年4月1日有通案性建議處理原則,分為二階段,如下:
一、    司法判決未確定前:
(一)  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
       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無
       犯罪前科,有悔改之意,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者。申誡二次。
(二)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
      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有悔
      改之意,但五年內有犯罪前科,由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
      處分,期間一年者。記過一次。
(三)犯罪事證確實,仍飾詞辯駁無悔過之意,但情節輕微,由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者。一次記一大過。
(四)犯罪情節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由主管長官依公
      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
      予以停職處分;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
      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司法判決確定後:
(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免職。
(二)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並宣
      告緩刑者。免職。
 (三)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
       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
       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
       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
       予行政責任。
(四)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因是類人員於檢
      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
      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
      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五)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是類人員於檢
      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
      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
      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六)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
          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
          記二大過免職,惟已獲判無罪,除懲戒處分待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完成審議結果外,原懲處處分由權責機關視實
          際情形審酌處理。
 
 
 
 
 
 
 
      新 聞 報 導
                
                               【記者洪肇君�嘉義縣報導】
嘉義地檢署偵辦國民旅遊卡弊案,昨天首批偵結,台南縣善化啤酒廠五十八名涉案員工獲不起訴處分,工作權不受影響,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檢方指出,涉案人只要在約談時坦承犯罪過程,並繳回旅遊補
助金,都可獲從輕處分。
檢方透露本案爆發後,各地公務員紛紛自首,除嘉義市佳侶旅行社,檢方現在最少掌握到五家他縣市旅行社有類似犯行,核對國民旅遊卡的刷卡資料後,分門別類都可以找到犯罪證據,所有案件資料在春節後,會彙整到各地地檢署,再依管轄權區分由該管地檢署偵辦,估計全省公務員涉案者超過一萬人。
嘉義地檢署前天晚上漏夜加班清理,將前天首批依詐欺罪嫌移送來的八十七名公務員或國營事業員工,過濾出其中案情單純、證據充分者五十八人,立即予不起訴處分,昨天發出處分書,讓涉案人安心過年。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蕭宇誠指出,目前本案有一千五百多人涉案,為了給涉案公務員自新機會,只要犯後態度良好,都可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倘若飾詞狡辯無改過之意,檢方會提起公訴。
昨天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後,大批涉案人或另涉其他縣市國旅案件者,都向嘉義地檢署或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洽詢如何自首、投案,檢方均要求涉案人等接到約談通知書再行處理,眼下先安心過年「過完年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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