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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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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檢疫規定

1. 輸入檢疫規定

 

檢疫條件品目( 一 )

 供食用活魚及活蝦 ( 魚苗、蝦苗除外 )

檢附文件

 官方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檢疫證加註條件

 此批魚 ( 蝦 ) 適合人類消費。

檢疫條件品目 ( 二 )

 觀賞水生動物

檢附文件

 官方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檢疫證加註條件

  1. 來源場 6 個月內未發生大批死亡。
  2. 出口前進行隔離檢疫未發現疫病臨床症狀。
  3. 來自官方註冊漁場及在該場養殖不少於 6 個月:請業者檢具漁業署出具之證明文件。
  4. 其他涉及我國疫病狀況之確認。

2. 中國大陸輸入程序及新規定,如下網址,請逕連結參考。 

http://www.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308/fdzdgknr67/3261223/3263024/333936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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