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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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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檢疫規定

1. 輸入檢疫規定

檢疫條件品目                  

活水產動物及其精子或受精卵
檢附文件   官方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檢疫證加註條件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年04月14日防檢二字第1061481380號函辦理,如附件。
  2. 韓方於前揭函件表示我國現行輸往該國之人工飼養(farmed)水生動物應檢附旨揭動物檢疫證明書,自發文日期即106年4月14日起始須檢附該證明書。
  3. 至於野生(wild)水生動物自107年4月1日起始須檢附該證明書。
  4. 總局106年4月6日防檢二字第106148134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2. 韓國輸入程序及新規定,如下網址,請逕連結參考。

https://www.qia.go.kr/english/html/indexqiaEngNoticeWebAction.do?cle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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