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展開選單
新加坡檢疫規定
  • 輸入檢疫規定
檢疫條件品目 觀賞魚、蝦
檢附文件 官方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檢疫證加註條件
  1. 魚隻未與其他錦鯉或食用養殖魚類共用水源,且裝運前7天內經臨場檢疫結果健康良好。
  2. 魚來源養殖場或孵化場經主管機關監測符合WOAH規範之疾病監測,SVC、KHV、EUS、EHN檢測結果為陰性。蝦須檢測WSD結果為陰性。
  3. 金魚(Goldfish;Carassius auratus)需另加註無癤瘡病(Furunculosis;Aeromonas salmonicida)之臨床症狀。
  4. 海水觀賞魚來源群過去6個月未發生魚類傳染病或害蟲(PESTS),輸出魚隻與任何食用養殖魚類距離至少5公里,且未與食用養殖魚類之水源、設備或魚隻接觸


※餘詳如附件資料。

  • 新加坡輸入程序及新規定,如下網址,請逕連結參考。

         www.sfa.gov.sg

收合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