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115年2月6日公告之「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二、輸入馬鈴薯須逐批申請檢疫,繳交符合規定的美國檢疫證,且聲明輸入後係供加工使用。經由檢疫人員檢疫確認無附著土壤、無病蟲害、無發芽,才評定檢疫合格。
三、倘檢疫人員發現馬鈴薯發芽情形,即通知衛福部食藥署,如茄鹼檢測超標,即退運或銷燬。確定茄鹼沒有超標,但部分發芽者,由業者逐案提出改善計畫,經審查同意,採封籤運移至配合檢疫指定區域及監督下,於加工前進行選別,不合格者整顆棄置焚化銷燬,不可加工。
四、相關申請作業流程須知,請參閱「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邊境檢疫流程簡報」、「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檢疫選別流程圖」,倘欲申請選別作業,應填妥「申請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選別發芽之改善計畫書」,向輸入港埠轄區分署提交申請檢疫選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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