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自韓國輸入梨及蘋果鮮果實,需注意事項?
A :
- 韓國之梨及蘋果鮮果實應依「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應檢附南韓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該批鮮果實經檢疫未罹染桃蛀果蛾( Carposina sasakii)及西方花薊馬( 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並應加註該批鮮果實經檢疫未罹染火傷病(Erwinia awylovora)且非產自火傷病發生供果園;另須記載該批鮮果實之檢疫日期及包裝場名稱或代號。如未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或證明書上加註事項不符合該要點之規定,該批鮮果實不得輸入。
- 自韓國輸入梨及蘋果鮮果實之包裝箱上應標示鮮果實名稱、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 經第三地轉運之鮮果實必須符合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 經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14日後仍未輸出之梨及蘋果鮮果實,出貨前必須重新檢查,並重新簽發植物檢疫證明書。
Q2 :自日本輸入梨及蘋果鮮果實,需注意事項?
A :
- 日本之梨及蘋果鮮果實應依「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應檢附日本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該批鮮果實經檢疫未罹染桃蛀果蛾( Carposina sasakii)及西方花薊馬( 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另須記載該批鮮果實之產區(都、道、府、縣)、檢疫日期及包裝場名稱或代號。如未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或證明書上加註事項不符合該要點之規定,該批鮮果實不得輸入。
- 梨及蘋果鮮果實須使用全新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並於每一包裝箱上標示鮮果實名稱、產區 (都、道、府、縣)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 經第三地轉運之鮮果實必須符合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 經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14日後仍未輸出之梨及蘋果鮮果實,出貨前必須重新檢查,並重新簽發植物檢疫證明書。
Q3 :自澳大利亞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疫區輸入鮮水果 ,使用 海運運輸途中低溫處理有什麼規定嗎 ?
A :
- 自澳大利亞輸入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除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外,另應依「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規定。果實蠅疫區生產之鮮果實,應經前述要點之低溫檢疫殺蟲處理後,始得輸入。
- 海運運輸途中低溫處理:
(1)預冷處理:
甲、鮮果實以海運運輸途中低溫處理前,應先經預冷處理,其溫度不得高於低溫處理之規定溫度。
乙、檢疫檢驗局應簽發預冷證明書,註明該鮮果實低溫處理前之預冷溫度,或在其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低溫處理前之預冷溫度。
(2)低溫處理注意事項:
甲、海運運輸途中低溫處理使用之冷藏貨櫃須於每次使用前由檢疫檢驗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溫度探針校正。校正紀錄表上須有檢疫檢驗局之章戳及檢疫人員之簽名,或將校正紀錄加註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乙、冷藏貨櫃中量測果肉溫度之溫度探針,應插入鮮果實之果肉中,並予以固定。
丙、冷藏貨櫃內採用具溫度探針之自記式溫度紀錄器者,至少須放置三個溫度紀錄器,其位置應在貨物中央距離貨櫃門五十公分至一百公分處的上方中間及下方左右兩側各放置一個。
丁、具溫度探針及電腦溫度紀錄等設備之冷藏貨櫃,應使用三支溫度探針,探針位置在貨物中央距離貨櫃門五十至一百公分處的上方中間及下方左右兩側各擺放一支。
戊、非以連續方式紀錄溫度者,每小時至少須記錄果實中心溫度一次。
己、低溫處理時間自果實中心溫度達到規定溫度時起算,惟該低溫處理不得於澳大利亞境內完成。
(3)冷藏貨櫃應於開始進行冷藏處理前即予以鉛封,檢疫檢驗局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應註明冷藏貨櫃號碼及鉛封號碼。
(4)上開貨櫃抵達港站後,防檢署未執行輸入檢疫前,不得開啟。
3.經第三地轉運之鮮果實必須符合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Q4 :從中國大陸輸入木材,如何辦理 ?
A :
- 從中國大陸輸入之木材厚度未超過6公厘或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或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者,免施檢疫。
- 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國大陸屬光肩星天牛發生之國家。由中國大陸輸入之裁製類或原木類木材,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註明樹種名稱及產區,併同提貨單及價格證明向本署申報檢疫。
- 寄主類木材輸出前應經「輸入木材檢疫條件」指定之檢疫處理方法處理後始可輸入,否則應予退運或銷燬。前述檢疫處理方法並應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註明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藥劑及濃度、處理溫度及其他有關處理之詳細資料。
- 若經香港轉運之木材必須符合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Q5 :輸入中藥材是否辦理植物檢疫 ?
A :
- 輸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內具有502 或513 簽審規定之產品,不論輸入者是否具有中藥商資格,貨品若為乾燥或磨粉者皆免施檢疫。
- 輸入附件一所列種子類中藥材時,應申報檢疫並繳交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餘種子類中藥材採免施檢疫方式辦理。
Q6 :自越南、泰國、南韓、北韓及寮國等國家輸入生鮮山藥之檢疫規定為何 ?
A :
- 越南及泰國為穿孔線蟲疫區,山藥為其寄主作物,不得自該地區輸入生鮮山藥。
- 自南韓輸入生鮮山藥時,除不得附有土壤外,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未罹染莖線蟲(Stem nematode ; Ditylenchus dipsaci)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 北韓、寮國輸入生鮮山藥,尚無輸銷至我國之紀錄,第一次申請輸入前,請洽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提供本署下列資料:
(1)生產管理資料,包括其產地、產量、產期及收穫後處理等。
(2)有害生物清單,及其防治方法與使用之藥劑量種類等。 上述資料送至本署植物檢疫組(聯絡電話02-23431446),經本署進行風險評估,且必要時派員至輸出國查證認可後,始同意其依檢疫條件辦理輸入。
Q7 :國貨復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如何辦理輸入植物檢疫 ?
A :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輸入檢疫:
- 不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商業原因之證明文件。
- 國貨復運進口報單、提貨單。但以快遞及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免附國貨復進口報單。
- 原輸出時之出口報單、提貨單及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 以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另須檢附進口報單及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或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二)以旅客攜帶及郵寄方式輸入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 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 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Q8:何種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免實施檢疫?
A:
- 厚度未超過六公厘,例如薄木料。
- 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例如合板、碎料板、薄板、定向條狀板。
- 經油漆或染色劑處理。
- 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
- 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 已盛裝菸酒或其他商品之木製禮盒。
- 永久固定於船機具及貨櫃之木質材料。
- 木質包裝材承載之貨品為零下17.8℃以下,且貨品輸入時仍維持零下17.8℃以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