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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高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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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植物檢疫常見問答集

Q1:申請輸韓附帶栽培介質植物栽培設施之認證,應注意之事項?

A:

  1. 栽培設施之防蟲網1.6×1.6 mm(或以下)網目之規格。
  2. 植床高度須離地50公分以上。
  3. 詳細規定請參考附件。

Q2:種子外銷時,應如何辦理檢疫?

A:

  1. 須為健康之種子,不可混雜泥土。
  2. 填寫輸出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申請書並檢附貨品包裝明細、價格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本分署申請輸出檢疫。
  3. 輸入國如有特殊規定,則依其規定配合辦理檢疫事宜

Q3:輸出蘭花、花卉苗木等植物產品時,國外要求須經藥劑消毒處理,並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處理情形,如何辦理?

A:

  1. 請於申報檢疫時於申請書之申請人特別要求欄上敘明,俟檢疫人員臨場檢疫監督處理後,始可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藥劑處理情形。
  2. 欲進一步瞭解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請於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www.aphia.gov.tw)查閱,或來電本分署植物健康科(電話:07-9720510)查詢。

Q4:輸出花卉苗木或種子等植物產品時,國外要求於檢疫證明書上加註無特定疫病蟲害,如何辦理?

A:

  1. 國外要求加註之特定疫病蟲害為台灣未曾發生者,俟檢疫人員臨場檢疫確定無罹染其他疫病蟲害後,即可於輸出檢疫證明書上加註。
  2. 國外要求加註之特定疫病蟲害為台灣已發生者,申請人須向本分署提出母株田間檢疫或是經由檢疫人員臨場抽樣送至相關學術單位,檢測無感染後,即可於輸出檢疫證明書上加註。

Q5:輸出木材或木製產品時,因對方國家要求,須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產品經檢疫燻蒸處理,該如何辦理?

A:

申請人向本分署申報輸出檢疫時,請在申請書上申請人特別要求欄註明對方國家要求之檢疫燻蒸處理條件(藥品劑量與處理時間)及檢疫日期,並與高雄港檢疫處理中心聯繫燻蒸處理之日期與繳費相關事宜(高雄港檢疫處理中心電話:07-8134166)。

Q6:輸出植物產品檢疫作業簡化項目與辦理方式?

A:

依據輸出入植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辦理

  1. 輸出植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者。

    (2)經凍結處理溫度低於攝氏負十七點八度以下者。

    (3)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者。

    2. 輸出植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及其檢疫方式如下:

   輸出符合上列條件之植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每三十批應抽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時植物檢疫機關得執行臨場檢疫。

   但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植物產品輸入國檢疫規定要求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處理、燻蒸或其它特殊條件者,應逐批執行臨場檢疫。

   輸出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植物產品,首次申請時,檢附證明資料,並經臨場檢疫合格者,再次申請 時得不受前項每三十批應抽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之 限制。

Q7:請問有哪些植物產品辦理輸出植物檢疫,必須裝櫃後移動至貴分署進行檢疫?


A:

輸出水果、蔬菜、木板、食品類、切花、穀類麩皮等植物產品,若輸入國無須於輸出檢疫證明書加註其檢疫條件者,均可裝櫃後移動至本分署進行檢疫。

Q8:請問辦理蓮霧輸出中國大陸檢疫需檢具哪些文件辦理?


A:

輸出人或其代理人向本署轄區分署(含檢疫站)申請蓮霧輸出中國大陸檢疫時,除應檢附輸出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申請書、包裝明細、商業發票及檢附「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載明蓮霧數量、重量、供果園地址、農戶姓名及聯絡方式。

Q9:請問辦理梨輸出中國大陸檢疫需注意哪些事項?

A:

請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1. 該供果園及包裝場必須登錄於防檢署網站輸出植物設施認可名單/台灣梨外銷大陸供果園及包裝場登錄表
  2. 包裝箱外需應標註水果種類、產地(市或縣)、果園或其註冊號、包裝廠及其註冊號、生產日期。
  3. 植物檢疫證書,須註明集裝箱號碼,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該批梨符合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不帶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 請參考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

Q10:輸出種子為符合輸入國 ( 地區 ) 檢疫規定, 須於輸出植物疫證明書加註植物種子經檢測未罹染特定病原 ,應如何辦理 ?

A:

  1. 輸出人應向本分署或轄區檢疫站提出檢測申請,申請書內容應載明輸出植物種子之學名、數量、重量、輸銷國家(地區)及申請檢測之病原名稱(學名)。
  2. 本分署派員至植物種子存放處進行取樣,樣品由檢疫人員封識,並填寫「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報告表」,一併交由輸出人送至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 ( 以下簡稱種苗場 ) 進行檢測。
  3. 檢測費用由輸出人依「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收費標準」支付予種苗場。
  4. 本分署於接獲種苗場檢測結果後,即函知輸出人檢測結果。檢測合格之種子得分批輸出,惟應於二年內辦理輸出完畢,並依實核銷數量,逾期則應重新申請檢測。
  5. 輸出人申請輸出種子時,應檢附前項函向本分署或轄區檢疫站申報輸出檢疫,經本分署確認後,始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檢測結果,並依實核銷數量。

Q11:如何申請輸美附帶栽培介質文心蘭認證溫室?

A:

  1. 申請驗證:應檢具申請書、溫室位置圖及溫室平面圖, 寄送至本分署及所屬轄區檢疫站。
  2. 相關注意事項:

    (1) 驗證前,溫室需淨空,不得有任何植株、植物殘渣、土壤、雜草及植物有害生物。

    (2) 驗證項目包括:地面、溫室防蟲設施(溫室出入口、通氣口及對外孔洞均應以孔徑不超過0.6mm的防蟲網包覆,植床支架須能有效防止軟體動物攀爬)、工作室、包裝及介質貯存場所等。

    3.   如以現有輸美蝴蝶蘭合格溫室申請文心蘭溫室驗證時,經確認該溫室設施之定期檢查報告均符合規定者,得以溫室定期查核報告為依據,逕予書審核給編號,免行溫室實地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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