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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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5年01月06日以農防字第1041474359D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案。
修正部份略為:
(一)第三條:申請日改為檢查日;臺灣地區改為臺灣本島。
(二)第十三條:
1、新增屬首次注射者,應注射滿七日。但進入澎湖地區或旅
遊再返回臺灣本島者,不受首次注射應滿七日之限制。
2、新增需至臺灣本島就診且無法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者,檢
具寵物登記證或當地就診紀錄證明文件,及臺灣本島動物
醫療機構預約就診證明文件始得放行。
3、後續追蹤修正為後續追蹤及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