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毒載體(Lentiviral vector)屬於lentivirus者,應比照RG2病原體之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包括成立單位生物安全會(或指派生物安全專責人員)審核其使用、保存、處分及輸出入等作業,依「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核備流程」進行相關管理,另依實驗操作風險於BSL-2以上實驗室進行實驗研究。
慢病毒載體屬於plasmid DNA類型者,則由單位自行訂定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規定。
相關規定請參閱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專區: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DE6B72EC574A2F8F&tid=1A256726C9DDE3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