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 自100年1月1日起,貴公司如應輸入國要求,產品須檢附動物健康證明
書、獸醫證明書,或官方獸醫師所簽署之文件(如: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
書等),針對輸入國要求加註涉及食品衛生等事項時,請先向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TFDA)提出「加工衛生證明」申請,經該局實地
查核後開立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本分局加註使用。
二、前述向TFDA申請「加工衛生證明」時,請配合下述事項:
(一)加註事項如涉及申請「在衛生條件下進行包裝及生產,且不含危害健康的
有毒物質」、「產品中不含○○化學成份(如三聚氰氨)」、「產品中微生物檢
驗結果」、「產品中有害物質殘留須低於○○政府規定」、「產品及原料未經
過藥物、放射線等處理而影響品質」、「產品適於人體食用」等,請明確告
知TFDA符合該條件須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以利該局配合辦理。
(二)應檢附文件:
1、對方國家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其他以茲證明要求開立食品衛生安全加註
條件之文件。
2、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產品品管紀錄資料(含產品製造流程及檢驗品管等)、及與加註條件相關
之證明文件資料。
4、內外銷產品其內外包裝照片乙份,公司僅生產外銷產品者,免附內銷產
品照片。
(三)送件及繳費:
1、地點:臺北市115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2、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3、費用:經審查符合規定者,TFDA將以公文通知至該局繳納證明書費每
件2,500元(每增加1份另繳100元)及領取證明。
(四)辦理日數:30天(不包含業者補件、複查、繳費時間),故請業者儘早提
出申請以維權益。
四、相關申請文件可至TFDA首頁(http://www.fda.gov.tw/) > 便民服務 > 下
載專區 > 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