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品輸出如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包括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拖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及襯木等應依規定蓋有符合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15,簡稱ISPM15號)規範之檢疫處理章戳。
二、邇來中國大陸通報多起我國輸往大陸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不符規定案例,為免影響貨品於大陸口岸之通關時效,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上揭符合ISPM15號規範之木質包裝材料可在防檢局核可之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合格設施名單請參考防檢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另請注意合格廠商僅得在合格設施內進行處理並加蓋合格章戳,不得在貨櫃場、集貨場以及直接對已裝櫃貨物之木質包裝材料進行檢疫處理及加蓋合格章戳;如有上述不合規定情形恐影響輸出貨物於大陸之通關程序,並請所屬及服務對象業者立即通知本局或轄區分局。
四、經處理後之木質包裝材料若未立即使用,應存放在乾燥清潔之場所以避免遭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並應儘早使用;使用前請再詳細檢視是否有汙損、發霉、感染害蟲或章戳模糊不清等情形。如木質包裝材料發生上述情形,應重新處理,請勿使用。
五、重複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如有汙損、毀損、重製、修護、發霉或感染害蟲情形應重新處理。
六、如對輸出入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相關檢疫規定有任何疑義可與防檢局、轄區分局及各檢疫站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