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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法規命令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112.9.27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12.12.8生效)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112.8.15生效) 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11.3.11生效) 美國威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110.07.30生效)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109.10.27) 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07.1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109.5.1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109.04.20生效) 秘魯產藍莓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6) 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3生效) 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108.10.5公告,109.4.1生效) 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8.7.29生效)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08.6.20施行) 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107.12.26生效) 波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7.11.22生效) 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7.3.20生效) 澳大利亞穿孔線蟲疫區產胡蘿蔔輸入檢疫條件(101.1.16) 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6.10.27生效) 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6.07.19生效) 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104.05.25施行)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10.04.07)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作業辦法(111.5.24) 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03.09.19訂定) 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4.06.11公告) 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0.29生效) 澳大利亞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2.03.1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1.09.28公告) 智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0.03.31公告) 秘魯產葡萄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 法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0.07.18) 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8.11公告) 泰國產檳榔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7.02.01公告) 紐西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94.07.07公告)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 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99.08.03) 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生效)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107.10.15生效) 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輸入木材檢疫條件 (105.10.1生效) 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103.05.23公告)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110.11.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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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112.9.27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12.12.8生效)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112.8.15生效) 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11.3.11生效) 美國威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110.07.30生效)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109.10.27) 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07.1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109.5.1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109.04.20生效) 秘魯產藍莓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6) 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3生效) 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108.10.5公告,109.4.1生效) 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8.7.29生效)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08.6.20施行) 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107.12.26生效) 波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7.11.22生效) 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7.3.20生效) 澳大利亞穿孔線蟲疫區產胡蘿蔔輸入檢疫條件(101.1.16) 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6.10.27生效) 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6.07.19生效) 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104.05.25施行)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10.04.07)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作業辦法(111.5.24) 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03.09.19訂定) 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4.06.11公告) 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0.29生效) 澳大利亞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2.03.1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1.09.28公告) 智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0.03.31公告) 秘魯產葡萄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 法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0.07.18) 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8.11公告) 泰國產檳榔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7.02.01公告) 紐西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94.07.07公告)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 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99.08.03) 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生效)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107.10.15生效) 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輸入木材檢疫條件 (105.10.1生效) 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103.05.23公告)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110.11.8公告)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94.07.07公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農授防字第 094149033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基因轉殖植物依輸出入申報使用目的區分為二類:

一、供作繁殖或栽培者。

二、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

第三條

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文件。

二、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資料。

三、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四、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五、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第四條

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試驗或研發場所之位址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

四、試驗或研發場所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五、試驗或研發人員配置計畫。

六、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七、輸入後安全管制計畫。

八、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九、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前項第六款之生物安全委員會置委員四人至八人,應涵括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相關領域之專家。

第五條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出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三、輸出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出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四、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五、輸入國核准輸入所需之文件及資料。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認基因轉殖植物特性,得於該產品輸入時,無償取樣檢測,輸入人不得拒絕。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人請求予以保密之生產方法中重要部分,應予保密。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之決定:

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證明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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