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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法規命令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112.9.27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12.12.8生效)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112.8.15生效) 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11.3.11生效) 美國威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110.07.30生效)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109.10.27) 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07.1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109.5.1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109.04.20生效) 秘魯產藍莓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6) 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3生效) 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108.10.5公告,109.4.1生效) 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8.7.29生效)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08.6.20施行) 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107.12.26生效) 波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7.11.22生效) 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7.3.20生效) 澳大利亞穿孔線蟲疫區產胡蘿蔔輸入檢疫條件(101.1.16) 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6.10.27生效) 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6.07.19生效) 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104.05.25施行)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10.04.07)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作業辦法(111.5.24) 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03.09.19訂定) 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4.06.11公告) 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0.29生效) 澳大利亞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2.03.1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1.09.28公告) 智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0.03.31公告) 秘魯產葡萄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 法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0.07.18) 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8.11公告) 泰國產檳榔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7.02.01公告) 紐西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94.07.07公告)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 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99.08.03) 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生效)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107.10.15生效) 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輸入木材檢疫條件 (105.10.1生效) 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103.05.23公告)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110.11.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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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112.9.27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12.12.8生效)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112.8.15生效) 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11.3.11生效) 美國威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110.07.30生效)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110.6.29)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109.10.27) 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07.1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109.5.1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109.04.20生效) 秘魯產藍莓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6) 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2.3生效) 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108.10.5公告,109.4.1生效) 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8.7.29生效)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08.6.20施行) 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107.12.26生效) 波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7.11.22生效) 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7.3.20生效) 澳大利亞穿孔線蟲疫區產胡蘿蔔輸入檢疫條件(101.1.16) 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6.10.27生效) 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6.07.19生效) 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6.01生效) 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104.05.25施行)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10.04.07)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作業辦法(111.5.24) 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103.09.19訂定) 中國大陸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4.06.11公告) 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8.10.29生效) 澳大利亞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2.03.1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1.09.28公告) 智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0.03.31公告) 秘魯產葡萄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9.2.25) 植物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 法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0.07.18) 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5.08.11公告) 泰國產檳榔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7.02.01公告) 紐西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99.08.03公告)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94.07.07公告)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 荷蘭產穿孔線蟲寄主植物種苗輸入檢疫條件(99.08.03) 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99.08.03生效)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107.10.15生效) 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101.01.16公告) 輸入木材檢疫條件 (105.10.1生效) 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103.05.23公告)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110.11.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1.09.28公告)

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
101年9月28日農防字第1011490995號公告訂定
一、自中國大陸輸入梨(Pyrus spp.)接穗,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相關檢疫規定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本檢疫條件適用於中國大陸山東省產之梨接穗。
三、供穗梨園設置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供穗梨園應有明確邊界並與其他農業生產地區隔。
2、供穗梨園應在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或植物保護機關監督下進行梨樹有害生物防治,並由生產者製作完整之有害生物防治紀錄與管理日誌。內容須包括供穗樹品種、面積、株數、針對有害生物所採行之防治管理措施(包括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使用日期及使用方式等資訊)。
3、供穗梨園應於梨樹生長期間,對於梨癭蟎(Eriophyes pyri)、奇異葉刺癭蟎(Phyllocoptes aphrastus = Calepitrimerus baileyi)、鵝耳櫪始葉蟎(Eotetranychus carpini)、李始葉蟎(Eotetranychus pruni)、扁平球堅介殼蟲(Parthenolecanium corni)、葡萄綿蠟介殼蟲(Pulvinaria vitis)、中國梨木蝨(Cacopsylla chinensis)、桃枒蛾(Anarsia lineatella)、旋紋潛葉蛾(Leucoptera malifoliella = Leucoptera scitella)、梨白小捲蛾(Spilonota lechriaspis)、梨食芽蛾(Spilonota pyrusicola)、大理輪枝孢菌(Verticillium dahliae)、西方花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與腐爛病菌(Valsa ambiens)等檢疫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4、供穗梨園應依實際所在位置與其周邊道路繪製位置圖,載明該供穗梨園之編號、地址(號),並依供穗樹生長位置情形繪製列植圖,載明供穗樹品種與株數及面積。
5、供穗梨園入口處應懸掛標示牌,標示牌應載明供穗梨園編號及供穗樹品種與株數。
6、供穗梨園內之供穗樹應為單一品種(系),且應予標示,以與非供穗樹區別。
(二)有害生物之檢測與偵測條件
1、供穗梨園每年應對各供穗梨園之蘋果莖痘斑病毒(Apple stem pitting virus)(包括同種異名Pear necrotic spot virus、Pear vein yellow virus等)、蘋果黃化葉斑病毒(Apple chlorotic leaf spot virus)、蘋果嵌紋病毒(Apple mosaic virus)、蘋果莖凹陷病毒(Apple stem grooving virus)、桃潛隱嵌紋類病毒(Peach latent mosaic viroid)、蘋果銹果類病毒(Apple scar skin viroid)、啤酒花矮化類病毒(Hop stunt viroid)、梨泡狀潰瘍類病毒(Pear blister canker viroid)、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Pseudomonas viridiflava等檢疫有害生物之發生進行防治,並由質檢總局於供穗梨園梨樹生長期間取樣進行本目規定之檢疫有害生物檢測。
2、供穗梨園之供穗樹取樣檢測基準依據質檢總局之規定辦理。
3、同一供穗梨園連續三年內之病害檢測供穗樹不得重覆,且當年度及前二年病害檢測供穗樹應予標示。
4、檢測樣本應加以編號,並由質檢總局核可之實驗室以臺灣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防檢局)同意之生化檢定或分子生物學方法進行檢測。
5、質檢總局應保留檢測結果紀錄,並於每年夏季產地查證前提交該項檢測結果報告予防檢局。
6、任一供穗樹如經檢測發現前述病害者,則該供穗梨園不得列為當年度之合格供穗梨園。
7、前一年度不合格之供穗梨園,應將其所有罹病梨樹、有可能罹病之鄰近植株及寄主植物予以砍伐、焚燒後,始可於次年度提出申請。
8、質檢總局每年應提供火傷病(Erwinia amylovora)及類火傷病(Erwinia pyrifoliae)偵測紀錄,如發生前述病害之疫情,質檢總局應立即通知防檢局,並停止依本條件之規定辦理梨接穗輸臺作業。
(三)符合本點規定之供穗梨園始得登錄為符合檢疫條件之供穗梨園,並由質檢總局核給編號。
四、供穗梨園夏季產地查證
(一)質檢總局應於每年五月前邀請防檢局派員赴大陸執行梨接穗輸臺作業之夏季產地查證工作,並提供當年度登錄之供穗梨園清單予防檢局。供穗梨園清單變更時,質檢總局應立即通知防檢局。
(二)防檢局檢疫人員於產地查證時得要求生產者提出供穗梨園之有害生物防治紀錄與管理日誌並查核其內容。
(三)產地查證發現供穗梨園罹染前點第二款第八目規定之有害生物,防檢局應立即通知質檢總局暫停執行本檢疫條件。
(四)產地檢疫發現供穗梨園之供穗樹或其他梨樹罹染前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病毒、類病毒時,該供穗梨園應自當年度合格供穗梨園清單中刪除。該供穗梨園應將其所有罹病梨樹、有可能罹病之鄰近植株及寄主植物予以砍伐、焚燒後,並經質檢總局確認後,始可於次年度提出申請。
(五)供穗梨園如未標示當年度及前二年之病害檢測供穗樹,且無法判定病害檢測供穗樹者,該供穗梨園須自當年度合格供穗梨園清單中刪除。
(六)供穗樹如嫁接其他品種(系),該供穗樹不得採穗。
(七)質檢總局應於夏季產地查證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當年度夏季產地查證合格供穗梨園名單清冊交予防檢局。
五、採穗期間產地檢疫
(一)質檢總局應於每年十月前邀請防檢局派員赴中國大陸執行梨接穗輸臺作業之輸出檢疫工作。
(二)供穗梨園未標示為供穗樹者,不得採穗。
六、梨接穗選別與包裝之條件
(一)梨接穗應於室內場所包裝選別,且不可與地面接觸。
(二)裝運梨接穗進入包裝設施之容器應標示供穗園編號。如無法確認梨接穗之來源,該包裝設施之包裝作業應暫停,至確認梨接穗來源後,始可恢復包裝作業。
(三)附著土壤及有害生物之梨接穗應予剔除。
(四)來自不同供穗梨園之梨接穗應分開進行選別。
(五)各包裝箱外應標示箱號、品種。
(六)每批梨接穗應由輸出業者製作輸出包裝明細表,內容包括箱號、數量及各箱梨接穗之來源供穗園編號等資料,以供追溯。
七、輸出檢疫程序
(一)梨接穗輸出前應由防檢局與質檢總局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檢疫。
(二)防檢局與質檢總局檢疫人員應核對包裝箱號與包裝明細表內容。
(三)輸出梨接穗檢查取樣之箱數依據質檢總局之規定辦理。
(四)輸出檢疫時,發現梨接穗罹染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八目規定之檢疫有害生物,該供穗梨園生產之梨接穗當年度不得輸出。
(五)輸出檢疫時,發現梨接穗附著土壤或罹染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所列之檢疫有害生物,該梨接穗應予剔除,不得輸出。
(六)輸出檢疫完成後,雙方檢疫人員於植物檢疫證明書檢附之輸出包裝明細表,逐頁簽署姓名與檢疫日期。
(七)植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明供穗梨園編號,並加註:
1、本批梨接穗符合本檢疫條件規定。
2、經檢疫未罹染西方花薊馬及桃枒蛾或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3、經檢疫未染腐爛病菌。
八、輸入檢疫之措施
(一)輸入人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及輸出包裝明細表向防檢局申報輸入檢疫,未檢附者不得輸入。
(二)海運輸入之梨接穗每櫃至少應開十箱檢查,且每箱各取一枝梨接穗進行檢測。空運輸入之梨接穗每批應開十箱檢查,且每箱取一枝梨接穗進行檢測。
(三)輸入之梨接穗如發現附著土壤,應全數逐一開箱檢查,附著土壤者須整箱剔除不得輸入,否則應全數辦理退運或銷燬。
九、其他
(一)防檢局派員執行夏季產地查證及採穗輸出檢疫之有關差旅費由輸入業者負擔。
(二)中國大陸如有任何其他重要有害生物發生,足以影響臺灣農業生產安全時,臺方得隨時停止本檢疫條件。
(三)本檢疫條件實施後,防檢局與質檢總局得對本檢疫條件內容進行討論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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