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102年3月18日農防字第1021490147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生效
一、自澳大利亞輸入蘋果(Malus spp.)鮮果實,除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及「澳大利亞產地中海果實蠅或昆士蘭果實蠅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供果園條件
(一)供果園應在澳大利亞農漁林部(以下簡稱農漁林部)或其授權人員之指導下進行病蟲害防治。
(二)供果園應採行下列任一種蘋果蠹蛾防治措施:
1、供果園於蘋果盛花期前應於田間懸掛蘋果蠹蛾性費洛蒙誘殺器,八公頃(含)以下之供果園每公頃設一個,超過八公頃之供果園每增二公頃增設一個,並至少每兩週調查一次,以監測蘋果蠹蛾之密度。如蘋果蠹蛾密度達每週每誘殺器三隻或以上,應立即作有效防治。性費洛蒙誘餌應定時更換,偵測及防治均應保有完整紀錄備查。
2、未懸掛性費洛蒙誘殺器時,應持續採行有效之防治措施,以避免蘋果蠹蛾為害,並應保有完整紀錄備查。
(三)符合前二款條件之供果園,應向農漁林部或其授權機關登記並編造代號,供果園清單包括編號、業者姓名及地址資料,並提供清單予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檢疫人員審查。
三、冷藏倉庫條件
(一)冷藏倉庫應向農漁林部登記,冷藏倉庫清單及編號應提供予防檢局。
(二)冷藏倉庫儲存之鮮果應完全來自前點第三款登記供果園,若與非登記供果園所採之鮮果混合儲放,則應完善區隔。
四、包裝場條件
(一)包裝場外應設置蘋果蠹蛾性費洛蒙誘殺器,包裝場內應設置非性費洛蒙昆蟲誘殺器。輸臺包裝作業期間,包裝場人員應定期檢查誘殺器,如於誘殺器發現蘋果蠹蛾,應即採行適當處置。
(二)包裝場所應具備鮮果選別之儀器設備,且光線充足,足以進行檢查。
(三)包裝場應置植物病蟲害專業人員,負責協助檢疫相關工作。
(四)包裝場所應具備供植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有害生物鑑定及其他必要工作之相關儀器及設備。
(五)每年(輸出季自三月一日起)使用前,包裝場內部應採行適當防治措施以澈底殺滅植物有害生物,必要時,應實施消毒處理,以保持包裝場所清潔。
(六)包裝場所處理之輸臺蘋果應完全來自經農漁林部登記且由防檢局審查認可之供果園或冷藏倉庫。
(七)包裝用箱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直徑一.六毫米以下之紗網將孔洞封妥、以塑膠收縮膜包覆或用密閉之工具運輸,以防害蟲之侵入。
(八)包裝場於每年實施輸臺蘋果包裝作業前,應向農漁林部登記,並由農漁林部或其授權人員前往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九)符合第一款至前款條件之包裝場,應向農漁林部登記,農漁林部應提供包裝場名冊與代號予防檢局。
五、前篩選程序
(一)蘋果包裝前應經具經驗之技術人員兩次以上之選別,於清洗前或清洗中選別時,每批應至少取樣五十粒並切開檢查;於包裝線上選別時,每批應至少取樣六百粒,並切開檢查五十粒畸形果或受損果。如有畸型果及受損果應完全去除並檢查是否有蘋果蠹蛾危害,如發現二隻以上蘋果蠹蛾死蟲或二個以上外觀或內部遭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該批蘋果不得輸往臺灣。廢棄果應用容器裝妥,且每天清除。
(二)包裝場應記錄辦理蘋果輸臺期間所有蘋果蠹蛾檢出情形,包括活蟲、死蟲及受害果,以及後續處理措施。檢出記錄應提供農漁林部備查。
(三)發現活蘋果蠹蛾,生產該批蘋果之供果園當季輸臺資格應予取消。該供果園生產仍未輸出澳大利亞之蘋果不得輸往臺灣。
(四)蘋果包裝後,由包裝場搬運至載運機、船或貨櫃時,應有防止有害生物感染之措施。
六、輸出檢疫程序:
(一)所有輸臺蘋果包裝完成後,應經農漁林部或其授權人員檢疫。
(二)檢疫取樣基準,每批蘋果檢疫數量最少為六百粒或包裝數之百分之二。採檢疫六百粒之方式,則六百粒應全數檢查;採包裝數百分之二方式,每箱最少檢查五十粒。
(三)所有發現之受損果應切開檢查內部蘋果蠹蛾為害情形,如未發現疑似感染果,則每箱至少切開一粒檢查。
(四)輸出檢疫發現死蘋果蠹蛾時,農漁林部應對包裝場進行原因調查。
(五)輸出檢疫發現活蘋果蠹蛾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該批蘋果不得輸臺。
2、來自發現蘋果蠹蛾之供果園尚未輸出之蘋果不得輸臺。
3、農漁林部應立即取消該批蘋果之供果園當季輸臺資格及暫停包裝場輸臺作業。
4、產自非發現蘋果蠹蛾供果園,但由暫停輸臺包裝場包裝之蘋果,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得輸臺:
(1)該批蘋果已檢疫完成且裝船日在暫停日之前或當日。
(2)已檢疫完成並儲藏於冷藏倉庫者,應於暫停日後一日進行重新檢查,於檢查完成後,立即裝入密閉貨櫃並予加封。重新檢查完成之蘋果應於暫停日起三日內裝船(機)輸出。
5、農漁林部於發現活蘋果蠹蛾後,應進行調查,如調查結果顯示蘋果蠹蛾侵染之原因非歸責於包裝場,或包裝場對其缺失已採取改善措施,農漁林部可恢復該包裝場輸臺作業並應同時通知防檢局。
七、輸出證明及注意事項
(一)包裝(包裝箱或棧板)上應明確標有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二)經輸出檢疫合格可輸臺蘋果,應檢附農漁林部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該批蘋果經檢疫結果未罹染蘋果蠹蛾及我國指定之其他有害生物,且蓋有官方檢疫識別印並註明檢疫日期與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三)符合本檢疫條件之蘋果在運輸途中不得經由蘋果蠹蛾及其他指定有害生物發生國家地區港口轉運。若有經由上述地區轉運必要者,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四)運輸途中裝載蘋果之船艙(貨櫃),其加封(鎖)在抵達輸入港口且在未經檢疫員拆封前,不得自行開啟。
(五)蘋果應於完成輸出檢疫翌日起十四日內輸出,逾期應重新檢疫。
八、輸入檢疫措施
(一)農漁林部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記載事項,應符合本檢疫條件之規定與要求。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未檢附農漁林部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經檢疫後不合檢疫規定條件者,該批蘋果不得輸入。
(四)經輸入檢疫發現活蘋果蠹蛾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該批蘋果及與該批蘋果裝於同一貨櫃內之所有蘋果應退運或銷燬。
2、防檢局應立即通知農漁林部,並提供該批蘋果之檢疫證明書編號及相關照片等資料。
3、農漁林部於接獲防檢局通知後,應立即暫停該批蘋果供果園該輸出季之輸臺資格,並暫停辦理該批蘋果包裝作業之包裝場輸臺資格,直到查明原因且經防檢局同意後,始得恢復該輸出季之包裝作業。農漁林部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應將遭暫停之供果園及包裝場代號回覆防檢局。
4、於遭暫停之包裝場包裝完畢,並於暫停日前已核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且於暫停日起三日內裝船(機)輸出之蘋果,仍得輸往臺灣,惟應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
九、系統暫停與恢復
(一)同一輸出季於輸入檢疫第三次查獲活蘋果蠹蛾時,防檢局應立即通知農漁林部全面暫停蘋果輸臺作業。
(二)非來自發現蘋果蠹蛾之包裝場,於輸臺作業全面暫停前,已簽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且於暫停日起十四日內裝船(機)輸出之蘋果,仍可輸往臺灣,惟應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若於輸入檢疫時,發現活蘋果蠹蛾,應依前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三)農漁林部於接獲防檢局暫停輸臺作業通知後,應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供防檢局審閱。
(四)如調查報告顯示有系統缺失且須改善,農漁林部應提供防檢局改善措施報告。防檢局於接獲改善措施報告後,得派員赴澳大利亞進行改善措施查證,所需費用由澳大利亞負擔。
(五)經防檢局完成農漁林部改善措施報告審閱並派員查證後,確認改善之必要措施皆已實施後,始得恢復澳大利亞蘋果輸臺作業。
(六)澳大利亞產蘋果輸入檢疫時,如發現任何其他重要檢疫有害生物,且對臺灣農作物生產安全具有風險時,防檢局得與農漁林部諮商,並隨時暫停輸臺作業。
十、特殊條件
(一)農漁林部應於每年蘋果輸出季開始前六週,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會同澳大利亞植物檢疫人員執行產地檢疫查證工作,並同時提供包裝場與冷藏倉庫名冊,並於查證時,備妥供果園名冊。
(二)符合下列條件時,防檢局得不派員進行產地檢疫查證,而由農漁林部進行相關查證工作:
1、所有登記包裝場皆經防檢局查證。
2、前一輸出季無蘋果蠹蛾或其他我國指定之蘋果相關檢疫有害生物於輸出檢疫時遭查獲。
3、前一輸出季無蘋果蠹蛾或其他我國指定之蘋果相關檢疫有害生物於輸入檢疫時遭查獲。
4、前一輸出季防檢局已派員進行產地檢疫查證。
(三)產地檢疫查證所需費用由澳大利亞負擔。
(四)依澳大利亞蘋果有害生物疫情及輸臺蘋果有害生物查獲情形或產地檢疫查證結果,防檢局與農漁林部得對本檢疫條件之內容進行討論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