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
94年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四字第0941490586號令發布
101年1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90073號公告修正
一、自紐西蘭輸入食用馬鈴薯,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其施行細則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指定生產點設置條件
(一)指定生產點應由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
(二)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馬鈴薯種植前,在每個生產點範圍內選取100個小點,生產點面積若超過10公頃,則選取200個小點,每個小點取4-5毫升土壤樣品,送交紐西蘭農林部核可之實驗室進行線蟲檢測,確認未存在黃金線蟲。
(三)指定生產點經紐西蘭農林部審查核可後應發給指定代號。
(四)指定生產點應明確界定範圍,可與其他生產地明顯區別;其地點、界定區域及面積應標示於地圖上,並由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查核。
三、指定生產點之作業
(一)指定生產點使用之種薯應產自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非疫區,並經紐西蘭馬鈴薯種薯驗證機構證明無罹染上述病害。該種薯之母本應符合紐西蘭相關規定,並保存紀錄備查。
(二)生產者應於栽培期間針對我國關切之管制有害生物進行管理及防治。
(三)生產者應建立生產日誌,包括栽培品種、栽種日期、數量及病蟲害防治作業,並由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查核。
(四)作業機具及運輸工具如來自非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非疫生產點,則須清洗乾淨,以確保未受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菌污染。該作業機具或運輸工具之移動紀錄應保留備查。
(五)馬鈴薯應於採收前或包裝時施用發芽抑制劑。
(六)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馬鈴薯栽培期間,採下列方法之一監測指定生產點之黃金線蟲狀態,並保留紀錄備查:
1、種植後約100天,抽樣檢查植株地下根部。
2、採收前於生產點範圍內選取100個小點,每個小點4-5毫升之土壤樣品,送至紐西蘭農林部核可之實驗室進行黃金線蟲檢測。
四、採收、包裝及儲存之作業
(一)生產者應建立採收日誌備查,包括指定生產點代號、採收日期、品種及數量或重量。
(二)採收之馬鈴薯裝入容器後,應於容器外標示其指定生產點代號。
(三)若馬鈴薯採收前未施用發芽抑制劑,則應於包裝時施用。
(四)馬鈴薯應於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之包裝及儲存設施內進行包裝及儲存作業,並保留工作日誌備查。該馬鈴薯之包裝作業不得與其他馬鈴薯同時進行,儲存時亦須與其他馬鈴薯有所區隔。
(五)每一個馬鈴薯外銷包裝均應標示指定生產點代號、包裝批次(日期)、包裝及儲存設施代號,以供追溯。
五、出口業者之條件
(一)出口者須經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
(二)出口者應負責執行紐西蘭農林部規定之檢查後產品安全防護措施。
六、檢疫作業之確認
(一)紐西蘭農林部應將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設施、出口者名冊置於該部網頁上供我國查詢。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設施如有撤銷或變更,亦應立即通知我國。
(二)指定生產點之生產者、包裝或儲存設施作業人員及出口者之作業均應遵守本要點。
(三)紐西蘭農林部應於每年馬鈴薯輸出季前,正式來函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查證,防檢局得派員會同紐西蘭農林部人員,前往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設施、輸出港站與實驗室查證其作業情形及相關紀錄。防檢局檢疫人員赴紐西蘭期間所需費用應依我國旅費支給標準,由紐西蘭支付。
(四)紐西蘭馬鈴薯癌腫病疫情若發生變化,紐西蘭農林部應立即通知防檢局。
七、輸出檢疫之作業
(一)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指定包裝或儲存設施內執行輸出檢疫。
(二)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執行輸出檢疫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馬鈴薯產自符合本要點之指定生產點。
2、馬鈴薯在符合本要點之包裝設施包裝。
3、馬鈴薯存放在符合本要點之儲存設施。
4、馬鈴薯由符合本要點之出口者進行出口。
(三)經檢疫合格之馬鈴薯,應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
1、該批馬鈴薯確實符合紐西蘭農林部及防檢局同意之輸出驗證計畫,並經檢疫未罹染我國指定馬鈴薯之相關檢疫有害生物或於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2、該批馬鈴薯已施用發芽抑制劑。
八、輸入檢疫之作業
(一)紐西蘭農林部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及其記載事項應符合本要點。
(二)輸入檢疫之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不符合本要點或未檢附紐西蘭農林部植物檢疫證明書之馬鈴薯不得輸入。
(四)若檢附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本要點要求,紐西蘭農林部應在48小時內提供書面說明,並確保該批馬鈴薯符合本要點要求,否則不得輸入。
(五)若檢疫發現輸入之馬鈴薯罹染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以外之檢疫有害生物,應依我國現行相關檢疫規定辦理,並立即通知紐西蘭農林部。紐西蘭農林部須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且採行適當矯正措施,並回報防檢局,若再度發現此檢疫有害生物,該生產者或包裝設施將暫停輸出馬鈴薯至臺灣一年。
(六)經檢疫若發現輸入之馬鈴薯罹染黃金線蟲或馬鈴薯癌腫病,該批馬鈴薯應予退運或銷燬,該指定生產點及其生產者將不得再輸出馬鈴薯至臺灣,相關之指定包裝及儲存設施亦應立即暫停輸臺馬鈴薯包裝作業;若無法確認違反規定之生產者、包裝或儲存設施,則所有紐西蘭馬鈴薯應立即暫停輸入我國。以上暫停措施須待紐西蘭農林部查明發生原因並將矯正措施通知防檢局,經防檢局同意,且視需要派員實地查證後,方可恢復輸出作業。防檢局檢疫人員赴該國查證之費用應由紐西蘭支付。
九、本要點詳細實施內容應依防檢局與紐西蘭農林部議訂之「輸臺食用馬鈴薯檢疫驗證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