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51490280號公告
96年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61490097號修正
97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057號修正
ㄧ、泰國檳榔鮮果實須產自配合泰國農業技術廳指導施行病蟲害防治措施,並經其認證登錄之供果園。泰國農業技術廳須將其認證登錄供果園之防治方法或防治曆、代號、地址及生產者姓名等資料造冊備查。
二、自泰國輸入檳榔鮮果實,輸出前應在泰國農業技術廳及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認可之燻蒸處理設施,以下表之燻蒸處理基準處理後,經檢疫合格,始可輸出:
燻蒸 藥劑 燻蒸 燻蒸
藥劑 濃度 時間 溫度
溴化 三十二公克/ 四小時 二十一℃以上
甲烷 立方公尺
燻蒸處理時貨品堆積量不得超過處理設施總容量之百分之八十。
三、燻蒸處理設施之認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泰國農業技術廳登記並審查合格之設施。
(二)應為固定設施,並具備以下設備:
1.可從燻蒸設施外投藥及控制劑量之安全投藥系統。
2.燻蒸設施內氣體循環、抽風及排氣等設備。
3.對角上、中、下三處可供自燻蒸設施外檢測燻蒸藥劑濃度之防漏檢測孔。
4.測定燻蒸設施內溫度之裝置。
5.加鎖(封)之設備。
(三)燻蒸處理設施每年使用前,泰國農業技術廳應提供經校正合格,並保有ㄧ年內校正紀錄備查之溴化甲烷濃度測試儀器,且由泰國農業技術廳及防檢局檢疫人員會同進行氣密度測試。其氣密度測試應以每立方公尺使用溴化甲烷三十二公克,實施四十八小時空庫燻蒸後,燻蒸設施內上、中、下三處之溴化甲烷濃度經測定其平均值應在使用量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泰國農業技術廳應於每年燻蒸處理設施使用前二個月,將審查合格之燻蒸處理設施名單,包括設施名稱、代號、處理容量、地址及負責人等資料提供防檢局,並邀請防檢局派員會同進行氣密度測試。
五、燻蒸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泰國農業技術廳及防檢局審查認可之燻蒸處理設施內進行處理。
(二)檳榔鮮果實進行燻蒸處理時,其包裝方式須足以讓燻蒸藥劑充分滲入,以確保燻蒸效果。
(三)燻蒸處理進行時,其設施必須加封上鎖,並應在泰國農業技術廳及防檢局檢疫人員監督下實施。
(四)燻蒸完成後之鮮果實須於設施內循環排氣一小時以上,始得開封搬離燻蒸設施,且應在具防蟲設施之場所或具防蟲網之密閉包裝內,以風扇或能使空氣對流之裝置於常溫下進行三小時以上之曝氣。
六、檳榔鮮果實之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檳榔鮮果實應採取下列任一之密閉包裝方式裝運:
1.完全密封包裝。
2.以密合之包裝箱包裝,如包裝箱有通氣孔,應在通氣孔上加設網孔小於一點六公釐之防蟲紗網。
3.以棧板整盤打包裝運,且以網孔小於一點六公釐之防蟲紗網或以能完全防止害蟲侵入之材料將貨品六面密閉包裹。
4.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櫃門應予鉛封,並於泰國農業技術廳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
(二)採前款第二目、第三目方式包裝之包裝箱封口處應以具流水編號且無法重複使用之塑膠封條封妥,泰國農業技術廳應事先提供防檢局該封條之樣式。
(三)輸臺之檳榔鮮果實包裝容器應標有「To Taiwan」字樣。
七、輸出檢疫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每年辦理輸臺檳榔鮮果實燻蒸處理作業ㄧ個月前,泰國農業技術廳應提出各燻蒸處理設施輸臺檳榔之工作計畫書,包括處理日期及數量,邀請防檢局派員會同辦理輸出檢疫作業。
(二)輸出檢疫作業應在具有防蟲設施,並備有充足照明設備、檢視儀器及檢查檯之場所進行。
(三)經檢疫處理之檳榔鮮果實輸出時,應就每一批貨品隨機取樣百分之二之包裝箱進行全數檳榔鮮果實之檢查。
(四)輸出檢疫時發現活番石榴果實蠅或木瓜果實蠅者,該批檳榔鮮果實不得輸往臺灣,亦不得重新申請檢查。處理該批檳榔鮮果實之燻蒸處理設施應暫停輸臺檳榔鮮果實之處理作業,泰國農業技術廳並應進行發現活果實蠅之原因調查;在調查結果及改善措施完成之後,該燻蒸處理設施始得重新開始處理輸臺之檳榔鮮果實。泰國農業技術廳應將上述發生、調查及改善情形通知防檢局。
(五)泰國農業技術廳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應註明下列事項並由防檢局檢疫人員副署:
1.燻蒸處理設施名稱或代號、使用藥劑種類、濃度、燻蒸起迄時間、燻蒸溫度、處理日期及封條之號碼等。
2.經檢疫未發現番石榴果實蠅、木瓜果實蠅及其他防檢局指定之檢疫有害生物。
(六)經檢疫合格並簽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檳榔鮮果實,如未在十四日內出口,須在出貨前重新檢查,並重新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七)如須辦理加班作業,泰國農業技術廳應於前一日向防檢局駐場檢疫人員提出加班作業申請,加班作業時間如下:
1.平常日加班時間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不得超過晚上十時三十分。
2.例假日加班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不得超過晚上十時三十分。
(八)檢疫作業時間如超過前述加班時間,須經防檢局駐場檢疫人員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輸入檢疫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輸入檳榔鮮果實之包裝不符合第六點規定者不得輸入,應予退運或銷燬。
(二)輸入檢疫時如發現活番石榴果實蠅或木瓜果實蠅,除評定該批檳榔鮮果實檢疫不合格,應予退運或銷燬外,防檢局並應立即通知泰國農業技術廳停止該批檳榔之燻蒸處理設施之作業,俟泰國農業技術廳將發現活果實蠅之原因查明並採取有效之改善措施,經防檢局認可後,該燻蒸處理設施始得恢復輸臺燻蒸處理作業。
(三)輸入檢疫時如發現番石榴果實蠅及木瓜果實蠅以外之活檢疫有害生物者,不得採行檢疫處理,應予退運或銷燬。
九、防檢局依據本檢疫條件派員赴泰國查證燻蒸處理設施及會同檢疫所需費用,如交通費、生活費、加班費、雜費、保險費及簽證費等,應由泰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