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2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四字第0951490050號令發布
97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363號公告修正
99年8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90659號公告修正
一、本檢疫條件適用於日本產蘋果屬(Malus spp.)、梨屬(Pyrus spp.)、桃(Prunus persica)及李(Prunus americana, P. domestica and P. salicina)等鮮果實(以下簡稱鮮果實)之輸入,其他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禁止輸入。
二、供果園條件
(一)日本各鮮果實產區(都、道、府、縣)設置之病蟲害防治中心應監測桃蛀果蛾之疫情,並將疫情調查報告及適當之病蟲害防治方法提供給供果園參考。該防治方法或防治曆應於年度檢疫查證時提供日本植物防疫機關及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檢疫人員參考。
(二)供果園應依照各都、道、府、縣病蟲害防治中心之指導進行有效之桃蛀果蛾防治措施,並製作防治紀錄。
(三)符合前二款所定之供果園須經各都、道、府、縣登錄;各都、道、府、縣並須將供果園代號、地址、種植鮮果實種類及生產者姓名等資料造冊備查。
三、包裝場條件
(一)包裝場設施
1、每年四月至十月間,鮮果實採收後至送往包裝場進行包裝期間,必須儲放於可避免桃蛀果蛾感染之適當設施中。
2、每年四月至十月間,輸臺鮮果實選果包裝期間應於包裝場內鮮果實進場區、選果區、包裝區及包裝完成暫存區設置黏蟲板或燈光誘殺器等非性費洛蒙之桃蛀果蛾誘捕器;如發現桃蛀果蛾,應立即採取殺蟲措施並加強包裝場之防蟲措施。
3、包裝場須有充足光源及適當選別設備,以便進行鮮果實之選別及檢查工作。
4、每一包裝場至少須有一位經日本植物防疫機關訓練完成,且可辨識桃蛀果蛾感染果之技術人員;該技術人員須參與選別作業並剔除可能被桃蛀果蛾感染之鮮果實。包裝場應保有該人員之訓練資料或紀錄備查。
(二)包裝場作業
1、包裝場儲放及包裝之鮮果實須來自依第二點所登錄之供果園,每年四月至十月間,若場內亦有來自非登錄供果園之鮮果實時,則二者必須分開儲放,且不得同時進行包裝。
2、包裝場每日開始選別及包裝作業前應進行清潔工作,必要時須噴施殺蟲劑。
3、包裝場於選別過程中剔除之感染果應立即移出包裝場並予以銷燬。
4、每年四月至十月間,經日本植物防疫機關登錄具有嚴密防蟲措施之包裝場,始得於夜間進行包裝及裝運作業。
(三)包裝場須保有其所屬供果園之資料及桃蛀果蛾防治紀錄,並應於年度檢疫查證時提供該紀錄供日本植物防疫機關及防檢局檢疫人員備查。
(四)包裝材料條件
1、鮮果實須使用全新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2、每一包裝箱上須標示鮮果實名稱、產區(都、道、府、縣)、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五)鮮果實之包裝箱以密閉式包裝為原則,如鮮果實未採密閉式包裝則須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包裝完成之鮮果實遭受害蟲危害。
1、包裝完成之鮮果實須儲放於密閉倉庫內,並與未包裝之鮮果實區隔。
2、每年四月至十月間,包裝完成之鮮果實自包裝場運送至港口或機場時,須以密閉式車輛運輸。
(六)符合本點規定之包裝場須經日本植物防疫機關登錄後,將包裝場名稱、代號、地址、包裝鮮果實種類及是否夜間作業等資料編造成冊,於年度檢疫查證前提送防檢局備查。
(七)年度檢疫查證後如有新增之登錄包裝場,日本植物防疫機關須立即將更新名單提送防檢局,必要時防檢局得派員赴日查證新增之包裝場設施及作業。
四、產地查證
(一)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於每年四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前往日本執行桃及李之供果園及包裝場查證。防檢局檢疫人員所有檢疫查證費用由日本負擔。
(二)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於每年七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前往日本執行蘋果及梨之供果園及包裝場查證。防檢局檢疫人員所有檢疫查證費用由日本負擔。
(三)日本鮮果實輸出季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日期依貨品裝船日(on-board date)計算。
五、輸出檢疫
(一)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檢疫時,必須確保鮮果實未受桃蛀果蛾感染。
(二)日本植物防疫機關必須確認輸臺之鮮果實係由登錄之包裝場進行包裝。
(三)日本植物防疫機關須採取下列輸出檢疫措施,以確保無桃蛀果蛾感染果輸臺:
1、依據鮮果實種類及個別包裝場進行隨機取樣及檢疫檢查。
2、每一批包含五千顆以上之鮮果實須進行至少百分之二之檢疫檢查;五千顆以下之鮮果實則至少須檢疫檢查一百顆。
(四)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在鮮果實檢疫合格後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該批鮮果實經檢疫未罹染桃蛀果蛾及其他防檢局指定之檢疫有害生物,另須記載該批鮮果實之產區(都、道、府、縣)、檢疫日期及包裝場名稱或代號等資料。
(五)若在輸出檢疫時發現活桃蛀果蛾,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
1、該批鮮果實不得輸臺且不得重新申請檢疫。
2、該鮮果實之包裝場應即刻暫停輸臺鮮果實之包裝作業,已完成包裝之鮮果實亦不得輸臺。但已經輸出檢疫合格,取得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之鮮果實除外。
3、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查明原因並立即實施有效之改善措施後,始得恢復該包裝場之輸臺鮮果實包裝作業。
4、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將上述發生、調查及改善情形通知防檢局。
(六)經日本植物防疫機關輸出檢疫合格之鮮果實,如未立即輸出,應儲放於有防蟲措施之處所。檢疫合格十四日後仍未輸出的鮮果實在出貨前必須重新檢查,並重新簽發輸出檢疫證明書。但已被暫停包裝作業之包裝場,其先前經檢疫合格已逾十四日仍未輸出之鮮果實不得重新申請輸出檢疫。
六、轉運之防護規定
經第三地轉運輸臺之鮮果實必須符合防檢局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七、輸入檢疫
(一)輸入檢疫之程序、方法及取樣係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及相關檢疫規定執行。
(二)未檢附日本植物防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證明書上加註事項不符合本檢疫條件之鮮果實不得輸入。
(三)鮮果實包裝箱上標示不符本檢疫條件規定者亦不得輸入。
(四)鮮果實於輸入港站經臨場檢疫發現活桃蛀果蛾時,該批鮮果實應予以退運或銷燬。
(五)防檢局於輸入檢疫發現活桃蛀果蛾後,將立即通知日本植物防疫機關,並提供該批鮮果實所檢附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包裝箱資料、害蟲相片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
八、輸出作業之暫停及恢復
(一)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接到防檢局第一次截獲桃蛀果蛾之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對該批受感染果產區(都、道、府、縣)之所有包裝場包裝之鮮果實進行檢疫發證工作。
(二)在該感染果產區鮮果實輸臺作業暫停日期之前,已經過日本植物防疫機關輸出檢疫合格且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之鮮果實,應在暫停日翌日起算七日內裝船(機)輸往臺灣;且應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
(三)先前經輸出檢疫合格並簽發輸出檢疫證明書但已逾十四日仍未輸出之鮮果實,於暫停日期後亦不得重新申請輸出檢疫。
(四)該批受感染果之包裝場及其所屬供果園於該輸出季之輸臺認可將被取消,須至下一輸出季始得重新申請恢復。相關供果園生產之鮮果實,不得至其他包裝場包裝後輸臺。
(五)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針對調查結果實施必要之矯正改善措施,且將調查結果及矯正改善措施提送防檢局審查。在防檢局審查並認可日本植物防疫機關之報告及矯正改善措施後,該感染果產區鮮果實輸臺暫停措施始得取消。
(六)如同一輸出季再次自日本輸入鮮果實上發現活桃蛀果蛾時,防檢局除依前點第五款規定通知日本植物防疫機關外,並將立即全面暫停日本鮮果實輸臺作業。同時亦適用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七)在日本鮮果實輸臺暫停日期之前,已經過日本植物防疫機關輸出檢疫合格且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之鮮果實,應在暫停日翌日起算七日內裝船(機)輸往臺灣,但須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
(八)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收到鮮果實輸臺作業暫停通知後,應進行調查並針對調查結果實施必要之矯正措施,且將調查結果報告提送防檢局審查。
(九)如果調查結果顯示日本鮮果實輸出作業有缺失且必須加以改善時,日本植物防疫機關應提出確認改善之報告。防檢局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執行改善措施之認證,其所有必要之費用應由日本負擔。
(十)在防檢局審查並認可日本植物防疫機關之報告及(或)實地查證矯正措施後,日本鮮果實輸臺暫停措施始得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