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
100年3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90513號公告
一、自智利輸入蘋果(Malus spp.)鮮果實,除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及「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辦理外,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本檢疫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蘋果蠹蛾(Codling moth):指Cydia pomonella之各個生長期,包括卵、幼蟲、蛹及成蟲。
(二)批(Lot):指輸臺蘋果包裝之批次單位或輸出之批次單位。
(三)供果園(Supplying orchard):指栽植蘋果之生產區,同一供果園可同時栽植不同品種之蘋果。
(四)輸出季(Export season):指智利產蘋果之輸出季節,即每年十一月一日至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供果園條件
(一)供果園須經智利農業機關認證符合優良農業規範(GAP),智利農牧局(以下簡稱農牧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得查核其認證作業。
(二)供果園須採行下列任一種蘋果蠹蛾防治措施:
1、懸掛性費洛蒙誘殺器:供果園於蘋果盛花期前應懸掛性費洛蒙誘殺器,八公頃(含)以下供果園每公頃設一個,超過八公頃之供果園每增加二公頃增設一個,每三天調查一次,以偵測蘋果蠹蛾之發生。如蘋果蠹蛾密度達每週每誘殺器三隻(含)以上,應立即執行有效防治。性費洛蒙誘餌應定時更換,偵測及防治均應保有完整紀錄,以供備查。
2、採行持續性之有效防治措施:未使用性費洛蒙誘殺器者,應採行持續性之有效防治措施(如定期施用蘋果蠹蛾推薦藥劑或其他經農牧局認可之防治方法),以避免蘋果蠹蛾為害,該等防治措施應受農牧局監督。
(三)供果園須符合前述條件並經農牧局登記,登記內容應包括供果園名稱或代號及其所在地等資訊。
四、冷藏倉庫條件
(一)冷藏倉庫須經農牧局登記在案。
(二)冷藏倉庫內儲存之蘋果須完全來自經農牧局登記之輸臺供果園,若與非輸臺供果園所採之鮮果混合儲放,則須有完善之區隔。
五、包裝場條件
(一)包裝場須經農牧局登記在案。
(二)包裝場應有防蟲設施,如有窗戶或通風孔,均應有直徑一•六毫米以下之紗網裝置,出入口或門須設有向下吹風之風簾、塑膠門簾或防蟲設備。
(三)包裝場應具備鮮果選別之儀器設備,且光線充足,足以進行檢查。
(四)包裝場應置植物病蟲害專業人員,負責協助相關檢疫工作。
(五)包裝場須具備供植物檢疫人員執行檢疫、病蟲害鑑定及其他必要工作之相關儀器及設備。
(六)包裝場應於每年包裝作業開始前,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以去除場內之活植物有害生物,必要時亦須加做消毒處理,以保持包裝場清潔。
(七)包裝場所處理之蘋果應來自經審核認可後可輸往臺灣之供果園與冷藏倉庫。
(八)完成檢疫之蘋果其包裝用箱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直徑一•六毫米以下之紗網將孔洞封妥或用密閉之工具運輸以防害蟲之侵入。
(九)農牧局應提供符合前述條件之包裝場名單及代號予防檢局。
(十)包裝場於每年實施包裝作業前,應由農牧局之檢疫人員前往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防檢局得派員赴智利會同檢查。
六、前篩選程序
(一)蘋果包裝前應經植物病蟲害防治訓練之技術人員至少選別二次,以去除畸形果及損害果。流程如下:
1、第一次取樣(包裝作業前)
(1)每批來自輸臺供果園之蘋果在執行包裝作業前,應取樣檢查六百粒,並至少切開五十粒檢查。
(2)取樣應著重疑似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若無受損果,則隨機取樣。
(3)本取樣檢查作業,由包裝場執行並受農牧局監督。
(4)若檢出二個(含)以上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或二隻(含)以上之蘋果蠹蛾死蟲,該批蘋果不得輸往臺灣。
(5)若檢出任何活蘋果蠹蛾,該批蘋果除不得輸往臺灣外,亦應撤銷生產該批蘋果之供果園該輸出季之輸臺資格。
(6)所有取樣檢查結果應依農牧局提供之表格詳實記錄,並妥善保存。
2、第二次取樣(包裝線上)
(1)每小時對包裝線上之蘋果進行抽檢。
(2)蘋果抽檢著重疑似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被抽檢之受損果應全數切開檢查是否有活蘋果蠹蛾。
(3)每批至少抽檢一百粒受損果。
(4)本取樣檢查作業由包裝場執行並受農牧局監督。
(5)若檢出二個(含)以上受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或二隻(含)以上之蘋果蠹蛾死蟲,該批蘋果不得輸往臺灣。
(6)若檢出任何活蘋果蠹蛾,該批蘋果除不得輸往臺灣外,應撤銷生產該批蘋果之供果園該輸出季之輸臺資格。
(7)所有取樣結果應依農牧局規定之表格詳實記錄,並妥善保存。
(二)廢棄果須用容器裝妥且每天清除。農牧局應監督包裝過程中包裝場所採行之安全措施。
(三)完成包裝之蘋果由包裝場運送至飛機、船或貨櫃時,應採行防止病蟲害感染之措施。
七、輸出檢疫程序
(一)完成包裝之蘋果須經農牧局之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檢疫。
(二)檢疫取樣基準最少為該批輸臺蘋果數量之百分之二•五,基準如下:
1、少於一千五百箱者:取樣三十八箱。
2、多於一千五百箱者:取樣箱數為該批蘋果總箱數百分之二•五。
3、每一取樣箱內之蘋果須全數檢查。
4、每一取樣箱至少切開二粒蘋果檢查。
(三)若檢出二個(含)以上蘋果蠹蛾為害之受損果或二隻(含)以上之蘋果蠹蛾死蟲,該批蘋果不得輸往臺灣。
(四)若檢出任何活蘋果蠹蛾或其他檢疫有害生物,除該批蘋果不得輸往臺灣外,亦應撤銷生產該批蘋果之供果園該輸出季之輸臺資格。
(五)若檢出任何活蘋果蠹蛾,應暫停負責包裝該批蘋果之包裝場輸臺蘋果之包裝作業,直到農牧局查明原因,並經防檢局認可後始得恢復。
八、輸出證明及注意事項
(一)經檢疫合格可輸往臺灣之蘋果,其包裝容器外表應有農牧局封條,並標示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二)輸往臺灣之蘋果應檢附農牧局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本批蘋果經檢疫未發現地中海果實蠅、蘋果蠹蛾、西方花薊馬及智利偽葉蟎」。
(三)防檢局之相關檢疫規定如有變更時,前款加註條件亦應隨之更改。
(四)輸臺蘋果除應檢附農牧局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外,另應檢附註明供果園之名稱或代號、包裝場之名稱或代號及檢疫日期等資料之文件。
(五)輸臺蘋果在運輸途中不得經由蘋果蠹蛾或其他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國家或地區之港口轉運。若必須經由上述地區轉運者,須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六)蘋果在運輸途中與抵達輸入港埠時,防檢局未執行輸入檢疫前,任何人不得開啟或破壞船艙之鎖或貨櫃之封條
九、輸入檢疫注意事項
(一)防檢局應核對農牧局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是否符合前述規定。
(二)輸入檢疫之程序、方法及取樣基準應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未檢附農牧局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或經檢疫後發現不符合我國檢疫規定之蘋果不得輸入。
(四)輸入檢疫第一次發現活蘋果蠹蛾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防檢局應立即通知農牧局,並提供該批蘋果所檢附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影本、蘋果蠹蛾為害之相片及包裝箱資料。
2、該批蘋果應予退運或銷燬,並撤銷生產該批蘋果之供果園及負責包裝該批蘋果之包裝場該輸出季之輸臺資格。而該包裝場於撤銷日期之前所包裝之蘋果如符合下列條件者仍可輸往臺灣:
(1)於撤銷日期前已完成輸出檢疫並取得植物檢疫證明書。
(2)於撤銷日期後三日內裝船(機)。
3、其他包裝場前篩選作業第一次取樣(包裝作業前)檢查基準須提高如下:
(1) 每批蘋果之取樣數提高為八百粒。
(2)每批蘋果至少切開檢查一百粒。
(五)輸入檢疫第二次查獲活蘋果蠹蛾時,除依前款辦理外,輸出檢疫之取樣標準須提高如下:
1、取樣率提高為百分之三。
2、每一取樣箱須切開檢查四粒蘋果。
(六)輸入檢疫第三次查獲活蘋果蠹蛾時,應依第十點辦理。
(七)智利國內若有其他重要疫情發生,防檢局認為足以影響臺灣農作物生產安全之虞時,防檢局得隨時終止本檢疫條件之進行。
十、系統之暫停與恢復
(一)同一輸出季於輸入檢疫第三次查獲活蘋果蠹蛾時,防檢局將立即通知農牧局全面暫停智利蘋果輸臺作業。
(二)農牧局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暫停所有蘋果輸臺作業。未被查獲活蘋果蠹蛾之其他包裝場之前所包裝之蘋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輸往臺灣,並應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
1、於暫停日期前已完成輸出檢疫並取得植物檢疫證明書。
2、於輸出檢疫日期後十四日內裝船(機)。
(三)農牧局須針對此事件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及改善措施,報告完成後應送交防檢局審閱。
(四)防檢局應審閱農牧局提送之相關報告並派員執行系統改善措施查證工作,所有相關檢疫查證費用由智利負擔。
(五)防檢局完成調查報告之審查及派員執行改善措施查證確認後,始得解除暫停措施。
十一、特殊條件
(一)每年蘋果輸出季開始前二個月,農牧局須正式邀請防檢局派員赴智利執行蘋果輸臺系統運作之檢疫查證工作,所有檢疫查證費用由智利負擔。
(二)防檢局與農牧局得針對本檢疫條件之內容進行討論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