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3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156號公告
99年8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90659號公告修正
一、輸臺紐西蘭產蘋果(Malus spp.)鮮果實應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本檢疫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果園:指一塊由生產者指定且向紐西蘭農林部(以下簡稱農林部)註冊登錄,可明確定義及標明地界之部分地產,並依據「蘋果輸臺計畫(Apples to Taiwan Compliance Programme)」生產外銷蘋果。供果園為地產內的幾個區塊、單一區塊或者一個區塊的一部分。
(二)地產:指可用地籍號碼區別之種植蘋果的單一連續土地。
(三)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指本害蟲之所有發育期,包括卵、幼蟲、蛹及成蟲。
三、參與蘋果輸臺作業之單位,須依據農林部訂定之「蘋果輸臺計畫」辦理,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者及其供果園、包裝場、冷藏倉庫、出口商及經授權監督與執行蘋果輸出檢疫程序之獨立驗證機構必須向農林部註冊登錄。
(二)生產季開始前,農林部應將經註冊登錄之供果園、包裝場及冷藏倉庫名單置於農林部網站並告知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三)防檢局如有要求,農林部應提供所有依據「蘋果輸臺計畫」登錄之參與者資料,包括供果園及其蘋果蠹蛾誘捕、監測及病蟲害管理紀錄。
(四)包裝場包裝之蘋果須來自符合農林部「蘋果輸臺計畫」規定並經註冊登錄之供果園。
(五)包裝場須依據農林部認可之檢疫檢查系統及操作規定進行作業,以符合「蘋果輸臺計畫」。
(六)冷藏倉庫設置應符合「蘋果輸臺計畫」規定,確保包裝完成且通過檢疫之蘋果不會再受到感染。
(七)供果園、包裝場及冷藏倉庫必須具有符合農林部「蘋果輸臺計畫」規定之回溯系統。
(八)輸臺蘋果出口商申請植物檢疫證明書時,必須保證該批蘋果符合「蘋果輸臺計畫」之回溯要求規定。
(九)農林部所簽發之輸臺蘋果植物檢疫證明書附記欄應加註證明經檢疫未發現蘋果蠹蛾、火傷病、西方花薊馬及其他防檢局指定之檢疫有害生物,且符合「蘋果輸臺計畫」相關規定。有害生物名單以及輸臺蘋果檢疫條件改變時,附記欄註明事項應依防檢局之修正內容辦理。
(十)植物檢疫證明書上應註明包裝場名稱或代號及檢疫日期。
(十一)每一包裝箱或整盤打包之棧板標識上,應標示包裝場名稱或代號。
(十二)輸臺蘋果自供果園至輸出檢疫之流程中若被檢出活蘋果蠹蛾,農林部應停止核發該供果園產蘋果之檢疫證明書。該供果園該生產季所生產之蘋果,仍在紐西蘭境內者,均不得輸往臺灣。
四、特殊規定
(一)每年生產季開始前二個月,農林部須邀請防檢局派員赴紐西蘭執行蘋果輸臺系統運作之檢疫查證工作,所有檢疫查證費用由紐西蘭負擔。
(二)農林部訂定之「蘋果輸臺計畫」規定如有修正,應通知防檢局;若有重大的改變,於開始執行前應與防檢局進行諮商。
五、運輸規定
(一)輸臺蘋果若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必須符合我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規定。
(二)輸臺蘋果運輸途中至抵達時,除農林部及防檢局檢疫人員或其他經授權之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打開或破壞船艙隔間之鎖或貨櫃之封籤。
六、輸入檢疫
(一)輸入之程序、措施、取樣及檢查應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二)未檢附紐西蘭植物檢疫證明書之紐西蘭蘋果禁止輸臺。
(三)防檢局若發現植物檢疫證明書之缺失,應通知農林部更換該植物檢疫證明書,若無法提供符合規定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該批蘋果禁止輸入臺灣。
(四)輸臺蘋果輸入檢疫時若發現蘋果蠹蛾,該批蘋果應予退運或銷燬。防檢局應通知農林部,並提供該批蘋果之植物檢疫證明書編號及托盤標籤、包裝箱標識與截獲害蟲之照片。
(五)被截獲蘋果蠹蛾之貨櫃中之所有蘋果應予退運或銷燬。
(六)農林部收到防檢局正式通知時,應依據「蘋果輸臺計畫」規定立即取消該供果園及包裝場該生產季之輸臺資格,並於收到正式通知二個工作日內,通知防檢局確認已取消該供果園及包裝場輸臺資格。
(七)被取消資格之供果園或包裝場生產包裝之蘋果,於資格取消日前取得檢疫證明書者,應於三日內裝船(機)輸出,但必須接受較嚴格之檢疫措施。若再檢出活蘋果蠹蛾,應依第四款至前款規定辦理。
七、系統暫停與恢復
(一)同一生產季第三次截獲蘋果蠹蛾時,防檢局將立即通知農林部全面暫停紐西蘭蘋果輸臺作業。
(二)被取消資格之包裝場包裝之蘋果,於暫停輸臺日期前取得檢疫證明書者,應於三日內裝船(機)輸出,但必須接受較嚴格之檢疫措施。若再檢出活蘋果蠹蛾,應依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三)在依第一款規定暫停輸臺日期前,由其他包裝場包裝且已取得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蘋果,其裝船日期在檢疫日期後十四日內者,仍可輸往臺灣,但須接受較嚴格之輸入檢疫。輸入時如再發現活蘋果蠹蛾,應依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四)收到防檢局之暫停通知後,農林部應進行調查。如發現系統缺失,農林部應向防檢局提出改善措施。
(五)如調查結果顯示系統缺失必須改善,農林部應提供防檢局已完成改善之報告。防檢局收到報告後,將派員執行系統改進措施查證工作。所有相關檢疫查證費用由紐西蘭負擔。
(六)暫停措施於防檢局審查調查報告及派員執行改善措施查證確認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