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6 年 11 月 23 日防檢四字第 1061492953 號辦理。
二、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植物朱蕉屬 (Cordyline) 、龍血樹屬 (Dracaena) 切花及枝條輸入檢疫條件 ( 附件 1 ,自 105 年 12 月 12 日起生效 ) ,內容摘述如下:
(一) 由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輸出或;
(二) 以溴化甲烷燻蒸 ( 僅限朱蕉屬 ) 、熱水、熱蒸氣或藥劑擇一方式處理,再經去活化處理確保無繁殖能力。
三、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之繁殖用生植株 ( 植株、切枝及種球 ) 輸入檢疫條件 ( 附件 2 ,自 105 年 12 月 12 日起生效 ) ,內容摘述如下:
(一) 由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輸出,且輸入後須經 6 個月以上隔離檢疫,並於夏季結束前完成取樣及 PCR 檢測,確認無罹染 Xylella fastidiosa 或;
(二) 經雙邊協議於紐國認可設施內採特定方式生產之繁殖用生植株。
四、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之組織培養苗輸入檢疫條件 ( 附件 2 ,自 10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 ,內容摘述如下:
(一) 帶培養介質之組織培養苗須生長於防蟲且透明之組織培養容器中輸入,培養介質不得含有殺菌劑或抗生物質;若為移除培養介質之組織培養苗,須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該批組織培養苗於輸出前離開原始組織培養狀態時間未超過 48 小時,且未與其他栽培介質接觸。」
(二) 由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輸出,輸入後須出瓶 (deflasked) 栽培並經 6 個月以上隔離檢疫,且夏季結束前須完成取樣及 PCR 檢測, 確認無罹染Xylella fastidiosa 或;
(三) 經雙邊協議於紐國認可設施內採特定方式生產之組織培養苗。
五、 除朱蕉屬及龍血樹屬外,其餘有關紐國 Xylella fastidiosa 寄主之管制對象,請至該國初級產業部網站(https://www.mpi.govt.nz/importing/plants/nursery-stock/requirements) 所列最新版輸入苗木健康標準 (Nursery Stock - Import Health Standard155.02.06)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