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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子:母株需種植於經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且維持未發生Peronospora chlorae之生產區域或處所。
(二)種苗(不包含種子及果實):
1、所使用之種子需產自非Peronospora chlorae發生國家。
2、生產設施需經消毒處理。
3、於生長期間需以藥劑防治Peronospora chlorae。
4、所使用栽培介質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全新未使用;(2)種植前須以60°C以上熱處理至少30分鐘。
(三)符合前揭規定之種子及種苗應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Fulfills item 32 of the Annexed Table 2-2 of the Ordinance for Enforcement of the Plant Protection Act(MAF Ordinance No73/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