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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0年8月24日防檢四字第1101494752號函辦理。
二、馬來西亞農業部同意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依「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苗輸銷馬來西亞檢疫條件」(如附件)辦理輸出檢疫後輸銷馬國。
三、目前獲馬國核可業者為鎮邦生技有限公司等5家(詳見附件第7點),其他有意願輸銷旨述植株之業者,請提供田間栽培及病蟲害管理措施等詳細資訊予防檢局植物檢疫組(電話:02-23431406,電子郵件信箱: dpq@mail.baphiq.gov.tw),俾依馬方要求提送申請。
四、輸出業者如有旨述植株輸馬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