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09年10月5日防檢四字第1091494503號、110年6月4日防檢四字第1101494086號、110年11月17日防檢四字第1101495527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104年11月9日G/SPS/N/AUS/376文件、108年7月18日G/SPS/N/AUS/376/Add.1文件、109年7月24日G/SPS/N/AUS/376/Add.2文件、110年5月5日G/SPS/N/AUS/376/Add.3文件、110年11月1日G/SPS/N/AUS/376/Add.4文件(如附件)辦理。
二、我國列屬澳大利亞所稱Xylella fastidiosa高風險國家,經查澳方輸入檢疫條件查詢系統(BICON, 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 ),防檢局彙整「澳大利亞對Xylella fastidiosa高風險國家產寄主植物輸入檢疫規定」(附件1),相關內容摘述如下:
(一)自109年8月3日起,澳方新增美人蕉科(Cannaceae)、苦苣苔科(Gesneriaceae)、亞麻科(Linaceae)、花荵科(Polemoniaceae)、木樨草科( Resedaceae )、玄參科(Scrophulariaceae)、油蠟樹科(Simmondsiaceae)、旅人蕉科(Strelitziaceae)及檉柳科(Tamaricaceae)等9個科之部分植物為X. fastidiosa寄主。
(二)自110年6月1日起,澳方新增南洋杉科(Araucariaceae)、雪葉木科(Argophyllaceae)、蹄蓋蕨科(Athyriaceae)、棒果木科(Corynocarpaceae)、碗蕨科(Dennstaedtiaceae)、小二仙科(Haloragaceae)及菫菜科(Violaceae)等7個科之植物為X. fastidiosa寄主。
(三)自110年11月15日起,澳方新增金絲桃科(Hypericaceae)植物為X. fastidiosa寄主。
(四)X. fastidiosa寄主植物組織培養苗及種苗(包括切枝、帶根植株、接穗與部分球莖及種球)應依附件1規定於登錄之生產設施內生產,且輸出產品及其母株於輸出前,須依澳方指定方式進行X. fastidiosa檢測,並由防檢局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證明。
三、業者如有旨述植物輸澳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
四、如已取得澳大利亞農業、水利及環境部核發之輸入許可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