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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0年6月23日防檢四字第1101494213號、7月7日防檢四字第1101494296B號函辦理。
二、防檢局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檢疫作業,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110年7月7日生效。
三、為落實源頭把關,推動輸銷中國大陸鮮果實包裝場應有具選果能力及辨識陸方關切有害生物能力之專責人員。
四、輸出檢疫程序依有害生物檢疫風險等級執行,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止,輸陸番荔枝申請人前3批申報案件需逐批加倍取樣檢疫,另如有下列情形亦需逐批加倍取樣檢疫:
(一)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未有專責人員檢查合格及簽署者;
(二)輸出申請人申請之輸陸番荔枝無法回溯外銷供果園者。
五、如有旨述鮮果實輸陸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