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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1年8月24日防檢四字第1111495193號函、112年5月3日防檢四字第1121494073號函及6月9日防檢四字第1121494471號函辦理。
二、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簡稱MPI)於111年8月24日及112年4月27日公告修訂我國荔枝鮮果實進口衛生標準(Import Health Standard,完整內容詳見附件),摘述重點規定如下:
(一)輸出荔枝鮮果實包裝場及供果園應向農糧署辦理登錄管理,確保生產、檢疫處理及運輸階段均能回溯,並確保使用我國核准使用之殺蟲藥劑進行有害生物管理。
(二)每年應辦理出口系統、輸出計畫參與者(包括生產場所、包裝場和處理設施)之檢查,以確認符合紐方要求,MPI得來臺進行審查;
(三)輸出荔枝檢疫處理條件:
1、冷藏檢疫處理:採1°C以下17天,或1.38°C以下20天冷藏處理;
2、蒸熱後冷藏複合處理:46.2°C蒸熱20分鐘後,在2°C或以下冷藏至少42小時,且須在蒸熱處理後6小時內達到冷藏處理目標溫度。
(四)輸紐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
(五)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檢疫處理等資訊。
(六)根據不合格的原因,MPI可能暫停我國荔枝輸紐、暫停採行特定措施(例如暫停冷藏檢疫處理方法),或要求防檢局剔除不符規定之業者。
三、紐方將桃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列為荔枝鮮果實應採行針對性措施之有害生物,我國須自113年起針對桃螟採行田間監測、生產者年度教育訓練及偵獲時之防治措施。
四、業者如有荔枝鮮果實輸紐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