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0年12月20日防檢四字第1101495811號函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110年11月24日G/SPS/N/CHN/1223/Add.2通知文件(附件1)辦理。
二、中國大陸修正各國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及番椒屬(Capsicum spp.)種子輸入之番茄褐皺果病毒(ToBRFV)檢疫條件,相關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以下簡稱檢疫證)應加註事項規定摘述如下:
(一)產自ToBRFV非發生國家或地區者,應於檢疫證加註該批種子產自ToBRFV非發生國家或地區(This consignment of seeds is originated from(country or area), where is free of ToBRFV.)
(二)產自ToBRFV發生國家或地區,但來自依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4號(ISPM No. 4)建立之ToBRFV非疫區者,應於檢疫證加註該批種子產自ToBRFV非疫區(This consignment of seeds is originated from pest free area for ToBRFV)。
(三)產自ToBRFV發生國家或地區,且未建立非疫區者,檢疫證應加註事項完整內容詳見附件2。
(四)經第三國或地區輸往中國大陸之番茄或番椒種子,應依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No. 12)要求,檢附加註相應加註事項之原產國檢疫證正本,或經第三國或地區植物檢疫機關出具原產國檢疫證認證副本(certified copy),完整內容詳見附件2。
三、番茄及番椒屬種子輸入中國大陸時,檢附檢疫證不符規定或於輸入檢出ToBRFV者,應退運或銷燬。
四、我國現為ToBRFV非發生國家,確屬我國產之番茄及番椒屬種子輸銷中國大陸時,可依說明二、(一)內容辦理。
五、非我國產之番茄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我國後再輸往中國大陸者,業者於申請輸出檢疫時應確實申報原產地,並依說明二、(四)內容辦理。
六、如有番茄及番椒屬種子輸陸需求,請先洽中國大陸植物檢疫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並確認其輸入檢疫條件後,洽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輸出檢疫作業。